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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陕政办发[2016]8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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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优化财政涉农资金安排,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省56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区):周至县、扶风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太白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铜川市印台区、铜川市耀州区、宜君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合阳县、延长县、延川县、宜川县、定边县、榆林市横山区、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佛坪县、留坝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南郑县、城固县、安康市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平利县、宁陕县、旬阳县、镇坪县、商洛市商州区、镇安县、山阳县、洛南县、丹凤县、柞水县、商南县。
  二、资金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中央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工作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益。
  省级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粮油高产创建资金、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保护性耕作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土保持资金、农村环保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资金、防沙治沙补助资金。
  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中贫困县(区)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三、工作措施
  (一)增强贫困县(区)财政保障能力。省财政要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升贫困县(区)财政保障能力。清理整合目标接近、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对具有地域管理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便于贫困县(区)统筹安排使用。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预计数的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便于地方统筹编制预算。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省财政安排的各项资金下达后,各市要在30日内下达到县(区)。要加大对贫困县(区)倾斜支持力度,按照扶贫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要求,省、市两级财政要在增加扶贫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向贫困县(区)倾斜,原则上用于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二)发挥贫困县(区)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主体作用。贫困县(区)要编制好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加强与省市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要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果的主要标准。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三)创新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各市、县(区)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四)建立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制度体系。省、市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贫困县(区)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提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具体方案,及时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部门应予以认可。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区)的具体用途,对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研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资金范围,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培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各市、县(区)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与上级业务对口部门衔接,上级业务对口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及时答复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各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贫困县(区)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监督评价。各设区市要把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贫困县(区)对财政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积极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督。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对贫困县(区)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积极探索第三方独立监督、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整合资金范围内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按照原来项目管理规定执行;计划已经下达,还没有实施的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统筹整合使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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