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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将齐齐哈尔市等七个城市列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联系示范点的复函
发文文号: 发改办价格[2016]19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30
实施时间: 2016-8-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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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陕西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你们分别报来关于申请将有关城市列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联系示范点的请示均悉。经研究,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青岛市、重庆市、陕西省宝鸡市等七个城市列为我委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联系示范点。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认真做好联系示范点组织推进工作。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联系示范点城市改革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联动,协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二、因地制宜制定联系示范点改革工作方案。联系示范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所在城市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充实调配力量,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做好改革工作。要在深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工作方案,提出推进改革的具体措施。工作方案形成后,及时报备我委(价格司)。
  三、积极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先行先试。联系示范点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本地区改革特色,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跟踪指导联系示范点城市改革。我委将加强对联系示范点改革的指导,及时评估总结改革经验,加强联系示范点之间交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联系示范点改革的督促指导,对好措施、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评估,大力推广,推动改革不断深入。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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