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关于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海关公告2016年第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海关
发文时间: 2016-10-10
实施时间: 2016-10-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4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和海关总署通关一体化改革部署,自2016年10月20日起,深圳海关将在深圳市辖区进一步深化和推广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现将有关业务具体办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非保税货物需经深圳市口岸实际进出境,并且在深圳市辖区其他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可以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
  前款所述非保税货物需运抵申报地海关办理查验放行手续的,符合查验分流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查验分流,以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其他企业可选择跨境快速通关、公路无纸化转关、海运进口分拨方式通关。
  二、快件、邮件需经深圳市公路口岸实际进出境,并且在深圳市辖区的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手续的,企业可以跨境快速通关方式通关。
  三、保税物流货物需经深圳市口岸实际进出境,并且在深圳市辖区不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智能化卡口和辅助系统的保税监管场所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仓申报手续的,企业可以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6年10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4/5/23
关于开展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7/1
关于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通关状态查询、审核业务咨询有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9/28
大连海关关于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系统切换的通告 2015/4/22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11号 成都海关公告20 2014/10/22
福州海关关于“泛珠”四省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业务系 2015/4/22
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9/22
南昌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南昌海关公告20 2014/9/15
广州海关关于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业务切换有关事 广州海关通告20 201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