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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2016]6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1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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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政策集成,推动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
  文化产业是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具有高知识性、高增值性和低能耗、低污染等特征。发展文化产业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动力,有利于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动力,促进经济平稳持续增长,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是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提升国民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激活和释放文化需求,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加快“文化名省”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催生新兴业态,促进就业创业,推动实现“131”总体要求,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地依托文化资源优势,着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呈现出特色优势日益显现、市场主体不断壮大、产业集聚效应明显、新兴产业逐步兴起的良好态势,文化产业进入提升发展的重要节点。同时要看到,全省文化产业存在总量小,产业化程度低,龙头骨干企业少,创新创意能力弱,与相关产业融合不够,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与我省丰富独特的文化资源优势不相适应,与我省创建“三区”建设战略目标不相适应。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把发展文化产业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主动担当作为,聚焦短板发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快速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着眼文化励民、文化惠民、文化富民,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统筹协调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优化结构、培育主体、增量提质、扩大消费为重点,更加注重创新创造,更加注重协调均衡,更加注重质量效益,更加注重交流互鉴,更加注重共建共享,推动实现从数量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变,推动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构建具有鲜明青海特色、明显比较优势的特色文化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统筹协调,重点突破,立足各地文化资源和区域功能定位,发挥比较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努力实现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
  创意引领,跨界融合。坚持创新驱动,推陈出新,促进文化资源与现代消费需求对接,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加快文化与科技、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品品质,丰富产品形态,延伸产业链条,拓展发展空间。
  问题导向,科学发展。坚持聚焦短板,有的放矢,注重多样性与独特性、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着力提升传统行业,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以新的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转型,推动文化产业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职能,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文化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
  (三)发展目标。“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文化产业集聚区、特色村镇和重点项目,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企业、产品和品牌,文化与科技、信息、旅游、体育、商贸、金融等产业融合发展。文化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显著增强,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得到更好保障,文化引领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到2020年,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达到140亿元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以上,文化企业上市公司实现零突破,培育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超过100家,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三、重点任务
  (四)优化文化产业区域布局。依据全省各地文化资源分布状况和文化产业发展基础,加强分类指导和规划引领,突出比较优势,优化产业布局,有序开发特色优势资源,促进文化资源、要素向重点地区、优势产业门类有序集聚,形成“一核五区”的发展格局。“一核”:立足省会西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位,全力打造地域和城市文化品牌,推动形成多元文化展示中心和丝绸之路人文交流中心,着力提升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发挥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五区”:依托丰富多元的河湟文化资源,加快国家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喇家国家遗址公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将西宁、海东打造成为集文化旅游、创意设计、节庆会展、演艺娱乐、文化电商等为一体的河湟文化产业集聚区。依托国家级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建设,加大热贡艺术的保护和利用,重点推动热贡艺术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构建热贡文化产业集聚区。以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为契机,依托国家级格萨尔(果洛)、玉树康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推动文化与生态、旅游统筹协调发展,构建三江源生态文化体验区。依托独特的自然资源和丰富的人文资源,将海南、海北打造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文化旅游目的地,构建环青海湖生态文化旅游先行区。依托格尔木昆仑玉文化产业园、海西德都蒙古文化产业园、德令哈丝路创意产业园、乌兰茶卡“天空之境”特色文化产业园等重大项目建设,发挥青藏公路、铁路在要素聚集和流通中的通道效益,促进海西特色文化产业点状聚集,构建昆仑文化产业集聚区。
  (五)发展重点文化产业领域。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工艺美术业、演艺娱乐业、新闻出版业、文化旅游业、节庆会展业,重点培育影视动漫业、创意设计业,形成“5+2”的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格局。工艺美术业要突出特色文化元素,推动传统工艺技艺与创意设计、现代科技、时代元素相结合,开发个性化、多样化的文化产品,满足消费新需求。演艺娱乐业要鼓励内容和形式创新,创作文化内涵丰富、适应市场需求的鲜明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演艺剧目,支持发展集演艺、休闲、旅游、餐饮、购物等于一体的综合娱乐设施。新闻出版业要加快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融合发展,支持图书发行渠道和实体书店建设,实施藏文图书报刊走向“藏川甘滇”战略,构建全国藏区及尼泊尔等国家的发行网络。文化旅游业要深入挖掘我省独特的自然资源和丰富的人文资源,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旅游产品,促进由单纯观光型向参与式、体验式等新型业态转变。主动融入“黄河上游大草原”、“大香格里拉”、“大九寨”等文化旅游经济圈,拓展协同发展空间。节庆会展业要发掘各地传统节庆文化内涵,提升新兴节庆文化品质,支持举办特色突出、参与度高、影响力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庆会展活动。影视动漫业要推动有线广电网络的数字化和双向化改造、县级数字影院建设,加快发展高清电视、网络广播电视、公共视听载体等新媒体,支持发展网络视听节目、原创动漫产品创作推广及民族语广播影视节目译制制作。创意设计业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着力提升相关产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水平及文化内涵,不断推出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催生新业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满足新需求。
  (六)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发挥项目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持续推进国家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等青海片区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建设青海高原创意文化产业园、热贡艺术文化产业园等“十三五”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见附件)。着力提升“十二五”规划建设的现有园区(基地)的利用效能。重点扶持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实施昆仑文化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云藏藏文搜索引擎平台、民族文字出版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内容资源阅读服务平台、“书香青海”手机终端、全媒体采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等项目建设。继续做好农(牧)家、寺庙书屋建设。积极推进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国家广电网络整合,推动农村牧区电影发行放映能力建设,加快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创作基地、广播影视外景拍摄基地、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
  (七)打造生态文化城镇和乡村。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开发利用,拓展传承利用途径,促进文化遗产资源在与产业和市场的结合中实现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将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纳入新型城镇化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延续城镇、乡村历史文脉,承载文化记忆和乡愁。突出传统特点,彰显文化特色,建设有文化印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特色文化城镇、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和传统村落。引导民间艺人、非遗传承人及家庭作坊、小微企业向特色城镇、乡村靠拢聚集,丰富其文化产品和服务,提升文化品味。鼓励生态文化资源丰富的村镇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田园观光、生态创意农牧业、乡村民俗文化旅游、民族演艺、乡村手工艺品等文化特点鲜明和生态产业突出的特色生态文化产业,促进城镇居民、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农(牧)民就业增收,发挥文化产业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八)培育特色文化产品品牌。鼓励各地实施“一地一品”战略,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特色产品和品牌,以品牌带动全产业链发展。做精做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唐卡、藏毯、昆仑玉等特色文化产品,推动民间刺绣、雕塑雕刻、珠宝首饰等传统手工艺品提升品质,培育传统特色品牌。鼓励内容创新和传播创新,大力扶持原创舞台艺术、原创影视动漫、原创出版物生产,突出民族歌舞特色,支持排演一批特色演艺剧目,策划出版系列精品图书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创作、出版和翻译,推动动漫、网络影视、网络游戏及衍生产品开发和品牌推广,支持开发适宜互联网、移动终端的原创数字文化产品,培育本土原创品牌。办好青海文化旅游节、丝路花儿艺术节及玉树康巴艺术节等节庆活动,培育特色节庆品牌。发挥有代表性的民间手工艺人、工艺美术大师和文化名人在培育特色文化品牌中的作用。促进特色文化产品交易,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各类展会,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产品市场占有率。支持中小学教材出版、印刷、发行的本地化服务。开展“青海老字号”认定保护,鼓励文化企业通过申报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等,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扶持本土品牌做大做强。
  (九)培育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提供就业机会、创造社会财富中的关键作用,推动形成不同所有制文化企业共同发展、大中小微文化企业相互促进的市场主体体系。重点支持有实力的文化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提升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着力培育和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推进骨干文化企业存量优化、增量扩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兴办文化企业,推动骨干文化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支持文化创意人才、文化能人、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持续推进“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扶持计划”,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微文化企业和孵化效果显著的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发展载体,扶持文化产业领域创新创业,支持“专、精、特、新”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治理规范、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的规范化。
  (十)推动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商贸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的产品类型和新兴业态。大力推进文化科技创新,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向文化领域的转化应用,扶持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化遗产的数字化转化。创新数字文化服务业态,丰富数字文化应用,加快少数民族特色信息内容开发,培育少数民族数字影视动漫、游戏设计、数字音乐等数字创意产业。支持文化创意、民族演艺、工艺美术品、非遗和具有地方特色图书、音像与旅游资源整合,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引导艺术团体与旅游集散地、重点景区合作,推动演艺剧目旅游旺季驻场演出。推进刚察、祁连、循化、贵德、玉树等地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点建设,形成有示范意义、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支持民间艺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景区展演。鼓励文化企业在重点景区开设特色文化旅游产品专营店、专柜。发展具有文化特色的商业街区和商贸城镇,着力打造文化一条街、奇石一条街、古玩一条街、昆仑玉一条街、藏餐一条街等具有鲜明主题的文化商贸旅游购物街区。
  (十一)推进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培育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集团),发挥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中的主导作用。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重点项目建设、产品开发和品牌培育。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鼓励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的国有文化企业集团。持续推进国有文艺院团、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党报党刊经营运行、重点新闻网站内部管理、广播影视制播分离等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探索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督有机结合,政府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主管主办制度与出资人制度的有效衔接,逐步实现管人
  管事管导向管资产相统一。科学设置国有文化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继续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等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国有文化资产监管运营,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善两个效益相统一的评价考核机制,明确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建立健全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引导各级各类文化文物单位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让沉睡的文化文物资源“活起来”。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积极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支持数字文化、文化信息资源库建设,用好各类已有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化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深入挖掘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广泛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品位的文化创意产品、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展合作,提升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水平。创新文化创意产品营销推广理念、方式和渠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配合优秀文化遗产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企业,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推广。
  (十三)引导和扩大文化消费。不断适应当前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审美的新需求,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消费意识,培育新的消费热点。通过示范引导、搭建平台、展示推广,引导传统手工艺行业设计开发与生产生活和消费需求有效对接的文化创意产品,支持文化企业、各类文化人才创意、创造和创新,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调动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等文化文物单位和创意设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创作生产适应市场需要、满足现代消费需求的优秀文化创意产品,优化供需结构,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模式,催生跨区跨境、线上线下、体验分享等消费业态。利用微博、微信、移动互联网等方式,向消费者及时提供最新文化消费信息,拓展大众消费市场。推广“公司+农(牧)户”经营模式,促进民间手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推动黄南州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建设,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十四)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主动融入“一带一路”,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方式,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加快我省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精品和文化企业走出去步伐。培育一批外向型文化企业和省级特色文化产业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以文化贸易和项目投资带动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信贷和保险业务,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积极培育和引导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唐卡、掐丝唐卡、藏绣、藏黑陶、藏式木雕等宗教文化题材系列产品及民文出版物、民族民间手工艺品等提供政策支撑和出口通关便利。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利用国家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青洽会、青海文化旅游节及深圳、西部、敦煌等文化产业博览会平台,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在更广泛的领域实现跨区域合作与交流。
  四、保障措施
  (十五)完善财税扶持政策。逐步扩大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完善和改进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促进就业、扶贫开发以及其他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和项目予以倾斜,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省财政每年投入1亿元,五年注资5亿元,支持设立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吸引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文化投资公司,开展文化产业及其关联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及运营。落实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相关扶持政策。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优先购买国有文化企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发展。对因承担公益性文化服务而造成亏损的国有文化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给予全额补贴。省属重点文化企业,经省级政府批准,2020年底前,国有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探索以国有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强税收政策的跟踪问效。
  (十六)优化土地使用政策。按照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文化服务业,分类指导确定文化产业相对应的工业、商业和公益性、经营性用地政策。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给予保障。对列入全省文化发展规划的重点文化制造业等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照我省工业用地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落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相关土地处置政策。对转企改制后,国有文化企业的重点项目用地,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50%,剩余部分1年内缴清。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办法管理,并通过预算支出安排,优先用于所在地区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文化产业专营团队或机构,为文化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确保文化产业贷款增速高于整体贷款平均增速。通过安排专项信贷资金,支持潜力大、前景好的中小文化企业加快发展。通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模式,为文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文化企业发展等提供服务。积极推广小额信贷、动产抵押、股权抵押、商标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产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青海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或挂牌。引导工艺美术、广播影视、文化旅游等行业中效益好、偿债能力强的重点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筹措资金。鼓励具有良好信誉和发展前景的中小文化企业联合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或集合票据。建立保险资金与银行保证业务的合作模式,引导保险投资机构以股权或债权方式投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十八)强化人才智力支持。依托我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加大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依托对口援青平台,鼓励地方与央企、对口支援省份开展人才交流合作,以双向互派等方式培养急需紧缺人才。深入实施“三区”文化人才支持计划,加强全省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文化产业创业创意人才扶持计划”,通过资金补助、师资支持等多种形式,支持各地举办培训班。依托工作室、文化名人、艺术大师,促进人才培养和传统技艺传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培训,着重提高其创新创意能力。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十九)优化文化市场环境。放开市场主体准入限制,实行“非禁即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行业和领域向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开放。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和减少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推行“一站式服务”,建立集中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引导文化企业诚实、自律、守信、合法经营。加强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文化产业领导协调机制,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牵头成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和举措,要把发展文化产业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建立重点项目领导包干责任制,加强跟踪服务和督促落实。省直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将具备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完善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文化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各市(州)、各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畅通政策“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一览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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