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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编制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3]20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12-6
实施时间: 2003-12-6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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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努力完成2013年预算任务
  (一)努力完成收入预算任务。1~10月全国财政收入11052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94%,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增长57%,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3%。近几个月,受经济逐步回暖、贸易形势好转以及一次性收入缴库增加等因素影响,中央财政收入增幅呈逐步回升态势,但主要受进口税收下降影响,1~10月累计增幅仍低于预算目标,完成全年预算任务艰巨。分地区看,1~10月东部地区财政收入增长122%,中部地区增长149%、西部地区增长128%,大多数地区收入能够完成全年预算但增幅放缓,个别地区完成全年预算面临较大困难。为此,要继续加强经济财政运行监测分析和预研预判,大力支持税务、海关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应收尽收,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等违规行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依法依规征收,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非税收入项目,严禁虚收空转、违规增加收入。
  (二)切实抓好支出预算执行工作。继续抓好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狠抓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减少当年新增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同时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大统筹使用力度。规范权责发生制管理,控制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防止通过权责发生制虚列支出。加强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坚决防止年底突击花钱和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
  二、扎实做好2013年度财政决算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财政改革的方向。财政决算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改革要求,努力探索新思路,开展前瞻性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服务,为深化财政改革服务。
  (一)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项往来账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财政收支数字核对一致。年末对账要提前进行,并做到常态化,及早发现问题,提前纠正差错,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夯实决算工作基础。
  (二)加强财政决算编审组织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认真做好决算编审工作。切实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加大对决算工作人员配置、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保障力度。要拓宽视野,突出重点,创新形式,抓好决算布置和业务培训,提高决算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狠抓决算会审等关键环节,认真细致地做好决算数据的审核汇总,严格部门决算批复,加强部门决算账表一致性核查,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三)深入开展决算分析。提高决算数据综合分析利用水平,发挥好决算对预算的反映、促进作用。继续跟踪研究各级国库库款、暂存款、暂付款结构变化,加强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下大力气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及时了解各地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进展情况,提出措施建议。结合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研究预算、决算衔接形成闭环问题,研究在财政决算中反映预算绩效信息,促进完善预决算管理机制。对关系到财政改革的重大问题,要深入调研,提出对策,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重要参考。认真开展部门决算评价工作,有效利用部门决算收入支出评价的结果,改进和加强财政财务管理。
  (四)积极稳妥推进决算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算公开的重要性,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决算公开工作。各地区要全面公开省本级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以及“三公经费”,并指导督促省级以下政府加快公开步伐。规范公开内容和程序,健全公开手段,公开的内容要通俗易懂,让社会各界能理解。研究完善决算公开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决算公开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做好决算公开后的解释说明工作,发挥决算公开的正面效应。
  三、其他事宜
  (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的编报问题。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并做好会计核算和对账工作。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在公共财政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应等于当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应等于当年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金数额;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合计线上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基金等其他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的,应将上述资金调入公共预算。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编报工作,确保财政决算真实、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本息偿还情况。
  (二)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13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13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中央财政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于2014年2月底前,将公共财政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公共财政收入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收支总表报送我部;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13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14年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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