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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16]9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8
实施时间: 2016-9-8
法规类型: 租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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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精神,促进我省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租赁行业的重要作用,加快行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取得长足发展,综合实力显著提升,行业贡献与社会价值逐步体现,正经历着重要的历史发展机遇。但从我省情况看,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缓慢,目前机构数量和规模仍处于较低水平,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很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
  要充分认识金融租赁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把金融租赁放在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战略中统筹考虑。加快建设金融租赁行业发展长效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金融租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竞争能力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引擎作用,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工具。
  二、突出金融租赁特色,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借鉴天津、上海、深圳等地经验,制定完善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依法落实税收优惠,并执行到位,推动我省金融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资扩股,并在条件适合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快自主创新发展。金融租赁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企业规模、财务实力以及管理能力,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深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并创新业务模式,拓展新领域,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权责明晰、制衡有效、激励科学、运转高效的内部治理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自主创新发展,加快专业化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主动培育核心竞争力。
  三、发挥产融协作优势,支持重点领域发展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作用,创新业务协作和价值创造模式,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支持云南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支持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对铁路、高速公路、地铁、城市地下管廊、供水供气等重点项目进行支持。加大新能源行业业务拓展,继续大力支持传统制造业的优化升级、设备更新改造。加大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医疗、旅游、养老、健康产业、通用航空等居民消费产业。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提升专业化经营服务水平。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云南企业“走出去”战略,为我省对外经济合作提供配套服务。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支持薄弱环节壮大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对于一些需要扶持的特定行业,研究设立专项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出现的业务风险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偿。鼓励各级政府采取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在国家金融租赁法律和司法体系框架下,根据我省行业发展实际状况,完善和落实我省实施细则,强化对金融租赁业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司法环境,建立金融租赁专业性司法审理和执行机制,简化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确保金融租赁公司具有与其他债权人同等的受偿地位,维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拓宽租赁物处置渠道,丰富金融租赁公司盈利模式。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金融租赁服务。将金融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纳入鼓励政策适用范围。
  六、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增强持续发展动力
  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研究保险资金投资金融租赁资产。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积极运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搭建省内有关重点行业、企业与金融租赁合作交流的机制和平台,推进省内企业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业务。
  七、加强行业自律,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加强对金融租赁理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强化信息披露,引导全社会认识金融租赁的独特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形成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壮大的共识,鼓励有条件、符合要求的企业充分利用金融租赁工具,拓宽金融租赁服务覆盖面。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参与组建市场化的租赁登记流转平台,通过构建活跃的交易平台,盘活存量金融租赁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配置。
  八、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风险管理能力
  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工作有效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全面加强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密切关注经济金融形势变化,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严防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完善资产分类和拨备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增强金融租赁行业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完善以风险为本、资本监管为核心,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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