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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16]10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29
实施时间: 2016-9-2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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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对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轻企业负担和减少权力寻租,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要按照依法施政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狠抓政策配套和督促落实,以科学有效地“管”促进更大力度地“放”,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企业和群众创业兴业,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6]3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8号)精神,全面抓好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彻底解决当前存在的工作进展不平衡、覆盖不全面等问题,结合我省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经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标准、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手段、抽查频率等,由同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清单须覆盖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检查事项要和权责清单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等内容相对应。
  (二)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
  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情况,统筹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以工商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为基础,建立本部门监管对象名录库。已建立本部门监管对象名录库的,要完善与工商部门市场主体名录库的对接,并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到工商部门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分析各部门需求,加强数据开放和共享。监管对象属于或包含非工商登记的,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建立本部门监管对象名录库,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开放和共享。
  各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发随机抽查机选或摇号软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机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的要求,严格限制监管自由裁量权。执法检查必须通过机选或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按照合理搭配原则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级、有关部门要细化抽查方式,确保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双向互盲。对执法人员少的地区和部门,要建立递补抽取机制,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统筹抽取。要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对检查对象或检查人员暂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检查对象的随机或检查主体的随机。
  (三)健全随机抽查细则
  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本系统随机抽查细则,抽查细则应包含“双随机”抽查程序、检查手段、检查内容、处罚标准、处罚程序、抽查结果公开程序等。明确承办机构职责,落实执法人员责任,细化抽查方式方法。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日志和执法台账,明确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内容、方式、措施、结果和监督检查记录。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有条件的部门可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有关社会服务机构等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根据市场领域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五)公开抽查信息
  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和“信用云南”平台将随机抽查工作结果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可以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
  二、建设配套制度机制
  (一)探索开展联合抽查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探索开展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抽查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抽查、标准不一等问题。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县级开展联合抽查工作由市场监管局牵头推进。
  (二)强化抽查结果运用
  各级、有关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要将随机抽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要牵头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手段,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三)探索风险分类分级监管
  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理念,加强对各级抽查数据的分析与运用,根据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最高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结合检查对象安全生产建设情况、事故隐患程度、内部管理水平、遵纪守法情况等,逐步推进对检查对象的分类分级监管,对不同风险层级的检查对象采取不同检查频率与抽查方式。对检查对象的风险层级分类实行动态调整,在保障风险可控、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主动降低风险层级、检查比例、抽查频率。分类标准和抽查方式由省直有关部门在总结基层部门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确保任务落实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细化“施工图”,倒排“时间表”,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确保进度看得见,流程摸得清,到期见效果。省直有关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必须于2016年10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本系统随机抽查细则、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和检查范围要于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完毕并下发实施。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16年11月底前分别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6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本系统分类分级监管标准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州、市有关部门要依据省直有关部门分类分级监管标准,制定本地本部门分类分级监管标准,并报本级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抓好督促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检查能力和水平,切实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公平、公开、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到期完不成任务或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三)严格依法依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除政府系统自身内部管理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各类面向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检查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事项,要依法提请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后再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列入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检查事项,承担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审改办(编办)说明未列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原因,及时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并按照程序列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定普遍检查的事项,也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理念,用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双向互盲的检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对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加强对下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督促。
  各州市、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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