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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2016]13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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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农委:
  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6〕42号)精神,经省农委组织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昆山市等15个县(市、区)为我省2016年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县。现将2016年省级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补助资金下达你们,资金分配明细及预算支出科目详见附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试点县(市、区)根据省农委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完善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预算,健全试点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二、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苏农财〔2016〕42号文件要求和完善后的试点实施方案等,研究制订具体管理细则,并尽快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符合江苏省情的可持续、可复制的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要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30日内,下达至所辖区。
  三、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要全面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公开项目资金分配情况。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财政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四、试点工作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要及时将试点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省主管部门。其中试点工作总结由省农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各地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由各地财政部门在试点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报省财政厅。
  附件:2016年江苏省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补助资金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16年江苏省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补助资金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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