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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16]14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9-20
实施时间: 2016-9-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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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实现我省财政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起,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各市、县(市、区)全面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中期财政规划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预算编制前瞻性,集中财力办大事;有利于衔接各类规划与财政预算安排,强化财政规划约束;有利于发挥财政稳定器和“逆周期”调节器作用,实现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启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从2016年起,各市、县(市、区)要全面启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其中:2016年各市要编制本级中期财政规划,选择1-2个县(市、区)启动本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2017年各市要编制全市中期财政规划,县(市、区)要同步编制本级中期财政规划。
  (二)同步启动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各市、县(市、区)在编制本级中期财政规划时,应同步开展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尚未编制本级中期财政规划的县(市、区),应选择重点部门开展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试点。
  (三)加强财政收支政策分析研判。各市、县(市、区)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做到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并针对部分现行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不可持续等问题,从政策内容和运行机制上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改革措施。
  (四)强化中期财政规划收支数据预测。各市、县(市、区)要充分运用“1+5+16”收入征管分析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经济走势、全面摸排税源、强化精准预测,在研究确定年度财政收支预期目标时,同步研究确定未来三年中期财政规划收支预期目标。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中期财政规编制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财政与部门、财政内部等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要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具体方案,强化人员队伍建设,合理调整财政部门内部分工或机构设置,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和技术支持;要加强宣传培训,主动与本地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市、县(市、区)要加强项目管理和项目库建设,健全项目预算评审论证机制,推进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更好发挥项目库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中的基础作用;要理顺预算编制权责关系,强化预算单位编制执行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主体责任;要加强中期财政规划与年度预算编制的衔接,结合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管理,进一步优化部门预算编制流程。
  (三)强化成果运用。各市、县(市、区)要强化约束机制,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特别是增支政策出台,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要逐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原则上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增支政策和事项外,相应年度部门预算“一上”不能突破规划确定的支出增幅。
  (四)及时报送备案。各市、县(市、区)编制2017-2019年中期财政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由各市汇总后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今后中期财政规划实施滚动编制,各市、县(市、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中期财政规划,由各市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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