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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建[2016]113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9-2
实施时间: 2016-9-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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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职责和程序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省级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批复。其他省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省财政厅备案。国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二、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52号)有关精神,对经省审计厅直接审计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依据审计结果进行批复。
  三、省财政厅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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