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信息公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规[2015]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11-29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1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11月25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宣传报道,注意总结经验,健全工作制度。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9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
  (试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信息公示文书>(样式)的通知》、《福建省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在各地积极实践的基础上,经广泛吸收基层意见、借鉴外地做法,现就我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机关可直接受理、办理;也可受理后委托辖区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意见作出移出或不移出决定。
  二、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均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报告应写明申请机关、被列入原因、申请移出的理由、材料真实性承诺等,落款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介绍信)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按照不同的被列入原因,申请企业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企业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上补报并公示年报信息页面的截图件,或企业打印的补报公示的年度报告书。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因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期限内未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已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的公示平台截图件等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已更正错误信息并在公示平台上公示信息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或在原登记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对其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辖区工商所(市场监管所)予以受理。
  (二)核实。经办人根据不同情形,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并在一体化平台相关模块提出意见,提交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审核。
  (三)审核。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在一体化平台对经办人核实情况及意见进行审核:对县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企业,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报县级局分管领导审批;对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企业,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按企业登记机关,分别报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审批。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委托辖区工商所(市场监管所)核实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通过一体化平台报委托机关内资或外资企业监管部门审核,并由其报相应的局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审核结果为不同意的,退回经办人。
  (四)审批。局分管领导对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的审核情况及意见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同意移出的,公示平台自动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结果不同意移出的,退回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
  (五)经办人形成并打印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六)移出流程完成后,经办人应及时将相关材料归集,并按企业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要求
  (一)对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补报年报后申请移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核实企业确已在公示平台补报并公示年报、并对年报公示信息进行核实后,作出移出或不移出决定。
  (二)对因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期限内未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履行相关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企业确已履行相关公示义务后,作出移出或不移出决定。
  (三)对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更正相关公示信息后申请移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相关更正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移出或不移出决定。
  (四)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重新取得联系后申请移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进行核实,并在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移出或不移出决定。
  (五)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企业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年报信息进行检查”的要求,工商部门对企业补报的年报信息开展检查时,有权根据需要要求企业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参照本补充规定办理。
  六、本补充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5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 哈市监发[2015] 2015/7/8
关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4/5/12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 渝市监发[2023] 2023/10/2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 2014/7/22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企业经 鄂工商规[2014] 2014/10/1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 工商企字[2015] 2015/9/9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川工商发[2015] 2015/6/30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 深市质规[2016] 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