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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2002年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审办法发[2002]63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2002-4-15
实施时间: 2002-4-15
法规类型: CPA行业其他规定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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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特派员办事处(长春、重庆除外):
  《2002年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方案》已经审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中的有关问题,请与署法制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301760,68301710

  2002年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工作方案  
  为了做好2002年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审计署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促进社会审计组织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业务质量和社会信誉,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组织16个特派员办事处检查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等16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2002年完成的上市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合法。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疏漏或严重不实。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损益是否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是否予以指明。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的收入、利润情况。如上市公司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确认收入;将收入计入往来账;混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问题。
  (二)上市公司的费用、成本情况。如上市公司不恰当地计提秘密准备;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随意变动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的方法和比例;已完工程不及时结转固定资产,造成少提折旧;将应计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产成品成本的事项及金额计人在建工程;违规将费用转人存货;存货计价方法未遵循一贯性原则,存货期末余额不真实等问题。
  (三)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如对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必需的验资、批准、登记手续不完备,即对投资事项予以确认;将对外投资计入往来账;没有正确运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没有按规定核算投资收益;对外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占有的比例没有得到正确反映等问题。
  (四)上市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如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应收账款账龄;不按规定披露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欠款等问题。
  (五)上市公司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情况。如上市公司利用资产置换调节损益;不按规定履行产权变更手续;不按规定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等问题。
  (六)上市公司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如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事项及金额披露不充分;利用关联方交易编造虚假销售并确认收入;只披露为关联方提供大量借款的余额,不披露发生额;未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抵押、担保取得贷款等问题。
  (七)上市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情况。如上市公司不按规定的范围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合并报表时不按规定进行相关科目之间的冲抵等问题。
  (八)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财务信息。如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等问题。
  四、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审计署继续统一安排16个特派员办事处开展对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分工详见附件1)。
  (二)各特派员办事处要加强领导,组织和安排好检查力量,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向审计署报告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各特派员办事处应当依照《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审计业务质量检查通知书》在送达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同时,应当抄报审计署;检查结束后,不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书面结论;对检查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需要予以处理、处罚的,报审计署统一处理。
  (二)为了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原则上每个特派员办事处在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重点延伸2份审计报告涉及的上市公司,要求查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三)检查报告中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分两部分叙述:对延伸发现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要写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具体条款;对检查发现的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问题,应当写明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是未审计出,还是已审计出而未披露,同时明确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
  (四)检查报告应当仅对被检查的审计报告质量发表意见,不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整体业务质量发表意见。
  (五)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审计组织为同一家上市公司既提供咨询服务又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者上市公司存在资产评估方面的问题,应当收集有关材料、证据,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审计署。
  (六)各特派员办事处应当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审计署:
  1.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报告(纸质及软盘);
  2.《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检查情况表》、《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问题汇总表》(纸质及软盘);
  3.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被检查的审计报告(含附注);
  4.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对检查组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反馈意见。
  附件:
  1.2002年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分工表(略)
  2.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检查情况表及填表说明(略)
  3.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问题汇总表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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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令1999年 199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