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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发[2016]22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9
实施时间: 2016-8-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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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9日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深入推进我市投融资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创新,进一步拓宽由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融资渠道,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作为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权责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政府通过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推广运用PPP模式,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1.平等协商,重诺履约。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力义务对等,必须树立和强化契约精神,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
  2.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面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考虑收益预期、财政承受能力等各方因素,确保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政府不承诺承担项目建设运营的兜底责任,严控项目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3.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实施,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防止政府支出责任过重加剧财政负担。加强政府监管,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在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保障社会资本长期合理回报和项目可持续运营,努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适用范围和操作模式
  (一)适用范围。按照国家关于适宜采用PPP项目的相关意见,优先选择价格调整机制灵活、有稳定现金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长期合作关系清楚、具有长期稳定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流通、家政等公共服务领域。其中,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已界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适宜以PPP模式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要大力推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
  (二)操作模式。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股权基金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运营。
  三、加强全过程管理
  (一)项目识别。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发展规划,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优先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社会资本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PPP项目。市财政局、发改委对潜在项目进行筛选,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对纳入开发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通过上述评价和论证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准备,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的项目,可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论证,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PPP模式。
  (二)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前期评价论证情况,对通过的项目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进行介绍。市财政局、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审定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三)项目采购。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PPP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地向社会公布采购信息,依法选择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发布采购信息后,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备案。项目采购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要会同市财政局与中选社会资本方依据“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原则,科学规范设计合同,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合同,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四)项目执行。项目实施机构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各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社会资本方要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但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低于50%,且不谋求实际控制权。项目公司要对项目实施建设和运营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各县(市)区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不得兜底市场风险,严禁违规为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提供融资担保或变相担保。项目实施机构应树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财务管理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项目移交。项目期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政府授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标准,认真做好项目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情况和公共服务质量进行验收,逾期未完成或不符合标准的,社会资本要限期完工或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移交资产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等工作,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
  四、完善政策配套
  (一)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切实防范财政风险。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等,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
  (二)做好综合金融服务。财政、发改、人民银行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的常态化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银团贷款、保函业务等方面提供融资服务,采取有效方式降低项目融资成本。引导驻济各金融机构开发符合PPP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积极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三)做好项目储备和推介示范。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将进入准备阶段的项目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管理,按月调度项目进度,及时更新项目信息。大力开展项目推介,对准备成熟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推介,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培育典型,筛选运作规范、进展较快的项目作为我市示范项目。
  五、强化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发改、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会同市政公用、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体育、城市园林、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切实落实PPP模式有关政策,推进PPP项目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财政局、发改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建立PPP项目库。市财政局、发改委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PPP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建立项目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拟引进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实施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优化流程,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本行业内PPP项目的专项规划制定、项目储备、评估筛选、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采购、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特许经营考评监管及合作期满接管移交等工作。
  (三)广泛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广泛宣传PPP模式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财政部门要组织好相关培训,积极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做好理论指导,不断提高相关部门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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