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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发[2016]24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23
实施时间: 2016-8-2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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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是防范和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措施,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预防为主、城乡并举、突出重点、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按照《意见》部署,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确保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落到实处、见到成效。
  二、加快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加快我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市规划部门要会同市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建立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规划编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意见》规定时间完成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三、加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全过程监管。按照《意见》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新建工程均应按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全过程监管。市地震部门要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工作,推行开发区或连片开发区域地震安全性综合评价。市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各环节监管,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抗震设防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做好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城乡建设、地震部门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机构开展既有房屋建筑抗震性排查,摸清全市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及抗震设防不达标的建筑物数量和基本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并结合城市更新规划制定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实施办法,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抗震加固工作,提高既有建筑抗震能力。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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