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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7-1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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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变动资产定价的依据,对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监督机制,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关于“资产评估结果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精神,现就建立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及所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和执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该制度应当对公示内容、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一般应在本企业、资产占有方范围内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内容外,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力求全面、完整。
  四、按规定需由国有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需由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国有企业应当在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国有企业就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形成的公示结论,是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
  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等。
  七、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接受到的反馈意见,如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原公示渠道公告。
  八、各省属企业请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本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报送省国资委。
  九、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联系人:省国资委产权与收益管理处谷峰,电话:025-8351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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