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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16]8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24
实施时间: 2016-8-24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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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市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2.取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审核。
  3.取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
  4.取消采矿权出租审批,改为报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5.取消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
  6.取消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7.取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基本农田的除外)审批。
  8.取消在国家地质公园及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9.取消地级以上市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审查。
  10.取消地级以上市土地整治规划审核,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核。
  11.取消省国土资源科普基地认定。
  12.取消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命名初审。
  13.取消省级矿泉水年检。
  14.取消矿泉水注册登记。
  15.取消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
  16.取消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及保护登记。
  17.取消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改为测绘单位年度报告公示。
  18.取消采矿权评估结果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19.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20.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
  21.取消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22.取消测绘项目备案。
  23.取消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合同备案审查,其中国家出资勘查项目的合作合同改为事后备案。
  24.取消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25.取消外省地勘单位资质备案。
  26.取消地质调查备案。
  27.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28.取消征地管理费征收。
  29.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不动产登记有关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停止实施执业注册测绘师注册审查,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2.停止实施乙级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3.停止实施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4.停止实施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四)下放的职责。
  1.将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将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将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4.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的验收确认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5.将非国家授权和矿区范围不跨地级以上市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6.将矿区范围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采矿许可证颁发、延续、变更与注销登记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地矿主管部门。
  7.将不跨地级以上市的探矿权转让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8.将非扩大勘查范围和不跨地级以上市的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9.将地质勘查丙级资质审批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0.将地质遗迹认定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1.将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下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12.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承接国土资源部下放的职责。
  1.土地开垦区内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开发生产审查。
  2.根据国务院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职责。
  (六)加强的职责。
  1.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
  2.加强国土资源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市场准入、行为活动、结果评价、风险评估、信息资源等标准和规范。
  3.加强国土资源生态保护工作。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统筹利用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4.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土地使用、矿业权交易、测绘质量、测绘地理信息监管制度;创新国土资源监管方式,加强国土资源市场动态巡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完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健全公众投诉监督机制。
  5.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开透明、主要由市场决定国土资源要素价格的体制机制;推进国土资源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规范流程,压缩环节,明确时限,减少自由裁量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负责编制、实施全省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地级以上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制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耕地政策并负责指导、监督落实,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拟订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储备、供应等政策,指导监督“三旧”改造用地再开发。指导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承担上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及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类用地审批工作。
  (六)负责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提供土地调查数据,承担土地调查、统计、监测和不动产权籍管理工作。承担重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重要矿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活动,承担调处重大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九)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省测绘规划、地理国情监测方案和公共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负责提供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地理信息产业规范发展。
  (十)承担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事项督办和史志编纂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工作。
  (二)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国土资源听证,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四)财务处(审计室)。
  组织拟订本厅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承担本厅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资源专项基金、土地和矿产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测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及网上办事大厅、电子政务系统的管理;负责国土资源宣传、业务培训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监管工作。
  (六)土地规划与调控处。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等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与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土地规划审核和预审;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等研究;组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和调控的政策建议。
  (七)耕地保护处。
  组织对全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检查;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和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指导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承担耕地补充方案审核、新增耕地和耕地占优补优监督检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承担损毁土地复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流转等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指导监管“三旧”改造用地再开发;承担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批后征地实施和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拟订地价政策,监督管理土地市场秩序,指导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与公布工作;承担建设用地审查、审批工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工作。
  (九)矿产资源管理处。
  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组织国家级、省级矿产督察员开展矿山督察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矿山储量管理、重要矿区和保护性特定矿种开采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工作;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地质勘查处。
  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探矿权审批登记工作;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和地质勘查资质,调处重大地质勘查纠纷;负责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相关工作。
  (十一)地质环境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监测和监督工作,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监督和管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实施工作。
  (十二)基础测绘处。
  组织拟订地理信息数据共享规则,编制地理国情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基础测绘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测绘成果;监督管理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和测量标志;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实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承担航空摄影和财政资金测绘项目审核工作。
  (十三)测绘管理处。
  拟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指导地理信息产业规范发展,调处测绘纠纷;组织协调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测绘资质资格和地图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测绘师、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外国组织、个人来粤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四)不动产登记局(地籍管理处、省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
  拟订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指导监督地方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地调查、统计及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十五)执法监察局。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承担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重大案件的查处,办理信访案件;监督检查全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1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总规划师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等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行业管理。
  (二)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不动产登记有关职责分工。
  1.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含牧草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会同省林业厅指导地方林权登记等工作;会同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等。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3.省农业厅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牧草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规范流转,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做好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衔接,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设定过渡期。过渡期内,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4.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管理省级国有林业资产;组织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省级国有林业资产登记发证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市县林权登记等工作。
  5.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审核由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等。负责指导监督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权属管理,指导市县实施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权属和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规范流转,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助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地方实施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工作;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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