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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6]6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26
实施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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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称《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做好整体规划,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和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各政策制定机关要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把关。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具体牵头负责。建立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落实制度要求,指导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具体指导推进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负责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各地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不定期开展抽查。
  (二)明确审查职责。按照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发改、法制、商务和工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省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2017年1月1日起,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者起草单位确定的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政府所属部门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政策措施,由各部门或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公平竞争审查可以与合法性审查结合进行。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级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稳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和废除工作。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本实施意见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清理完毕;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设置过渡期,逐步清理和废止;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省直各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还应当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竞争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各级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各级发改、法制、商务、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省内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待国家有关文件出台后,另行制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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