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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开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6]6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27
实施时间: 2016-8-27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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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和全省新农村建设暨城乡一体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现就开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部署,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创新统筹整合资金、集中投入机制,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目标,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整治村庄环境为重点,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为支撑,着力建设一批“投入少、效果好、能复制、可持续”美丽宜居乡村,进一步提升我省新农村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加强政策引导,切实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变农民群众“要我建”为“我要建”。
  2.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立足现有条件和自身财力,采取“补短板”的方式,科学选择不同地区试点的具体内容、建设标准和实施办法,不搞“一刀切”。
  3.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树立绿色生态发展的理念,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弘扬传统文化,彰显农村特色和田园风貌,防止大拆大建。
  4.县为主体,多方参与。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加大对试点村建设的组织推动和支持力度。省直相关部门采取财政以奖代补和安排相关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充分运用市场的办法,引导和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建设。
  5.统筹资金,集中投入。按照统筹规划、联动整合、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投其资、各记其功的原则,积极整合有关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切实提高财政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6.改革创新,大胆探索。鼓励各地自主选择、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建设模式,创新建设方式和内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目标任务。按照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从2016年起,每年重点支持300-500个村开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试点,滚动发展。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2000个左右美丽宜居示范村,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乡村发展模式,加快推进全省新农村建设。
  二、建设重点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实施通村公路窄路面加宽工程、规模以上自然村通畅工程和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安全保障水平;巩固“村村通客车”成果,建立农村客运发展长效机制,满足农民安全便捷出行要求。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采取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相结合的办法,实施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切实解决村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户用沼气和其它节能环保清洁能源建设。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供电能力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村内公共场所照明路灯配套齐全。加强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
  (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按照“群众为本、产业为要、生态为基、文化为魂”的“四位一体”工作思路,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放到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重要位置。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河道、沟渠、塘堰、村庄污染问题。深入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现试点村保洁全覆盖,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开展河道清淤、塘堰整治、沟渠疏浚,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提高雨水引排和污水自净能力。实施改厕、改厨、改圈,提倡集中建设公共厕所和家庭冲水式厕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实施村庄道路、河道、庭院、房前屋后的环境整治,促进村庄公共空间整洁与美化。村庄环境明显改善,村庄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搭、乱建现象。
  (三)打造特色宜居村庄。加强村内公共空间规划设计,注重自然环境、乡土风情、历史文化、生活功能的融合与发展。推广“荆楚派”建筑建设风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建筑,打造湖北特色的美丽乡村。实施“绿满荆楚”行动,开展村旁、路旁、宅旁、水旁及零星闲置地绿化。实现村庄内山清水秀、绿树成荫。
  (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坚持产业支撑、项目带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不断增强村级经济实力。结合各地资源禀赋与传统生产习惯,培育和发展一批符合自身实际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形成一村一品的产业发展格局;推广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充分挖掘乡村旅游资源,积极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和乡村旅游业。通过盘活集体资源、资产、发展物业经济等方式,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五)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治理新机制。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加强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健全村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增强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文明村镇、生态村镇、“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引导农民追求科学、健康、文明、和谐、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
  三、实施办法
  (一)明确资金统筹整合的范围。包括省级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中用于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资金、新农村建设示范乡镇及示范村奖励资金、省住建厅用于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的资金、省环保厅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等,在试点村启动的第一年度(2016年),采用因素法切块分配,以后年度采取因素法加绩效考核法分配。同时,从2016年起,省级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土地整理、通村公路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农村绿化、乡村旅游等项目资金,由县(市、区)根据项目资金的性质、试点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从中调整部分资金用于试点村的配套建设,并报省直相关部门备案。在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上,要坚持省定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的机制不变,正确处理贫困地区扶贫资金整合与开展美丽宜居试点村建设资金整合的关系,并做好衔接。贫困县(市、区)已经整合用于扶贫开发的各类财政资金,不得调整安排用于美丽宜居试点村建设。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是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开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试点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县域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布局,负责本县(市、区)试点村的选定,指导试点村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整合资金用于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的具体办法、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和监管措施等。同时,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试点村建设的启动资金,并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组织企业、帮扶单位、社会团体和成功人士投资捐资。试点村所在乡镇要在县(市、区)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上下沟通、督促推进的作用,帮助试点村开展建设。试点村要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的方式,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对于一些村内小型公益设施及环境整治等项目,可组织农民自主筹资投劳完成,真正让农民群众成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主体。
  (三)试点村选定的条件。试点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村内的中心村或若干自然村。试点村选定的基本条件是:村“两委”班子工作热情高,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强;群众积极性高,筹资投劳的意愿强烈;村级自然资源和发展条件较好,具备宜居乡村特色、历史文化特色、建筑风貌特色等一项或多项条件;村级集体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备开展建设的基本条件。
  (四)试点村选定的办法。试点村的选定采取乡镇申报、县(市、区)确定、报市(州)和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备案的方式。县级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和住建部门要在试点村申报前共同负责对拟申报的村进行前期辅导,使其达到申报条件。县(市、区)在选定试点村时,既要防止资金过度集中,又要避免把不具备条件的村纳入试点。省里对选定的试点村实行名录制管理,并在网上向社会予以公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试点工作在省新农村建设暨城乡一体化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省委农村工作部牵头,发挥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扎实组织推动。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加强对试点村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
  (二)明确部门职责。由省委农村工作部牵头,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实行试点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加强规划指导,由省住建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指导试点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统一考核验收,由省委农村工作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制定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验收。
  (三)创新体制机制。建立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机制。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积极支持各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相关项目资金用于试点村建设,充分赋予各县(市、区)统一负责、统一部署、统筹使用资金的权力。建立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长效投入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担保、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建立项目建设与管护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以村集体和农民群众为主体、政府补助为补充的项目建设管护机制,逐步形成村内公共设施及场所由村集体和农民自我建设、自我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四)严格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进行抽查。试点村力争在1至2年内完成建设任务后,由所在县(市、区)向市(州)相关负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组织专班根据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试点村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委农村工作部备案。省委农村工作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抽查。对验收合格的试点村,由省新农村建设暨城乡一体化协调领导小组授予“湖北省美丽宜居示范村”称号,并将考核验收结果作为省级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及下一年度试点村申报遴选的重要依据。省、市(州)要将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作纳入县(市、区)党委“三农”综合考评体系。
  附件:湖北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考核指标(试行)
  201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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