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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大督查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电[2016]16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25
实施时间: 2016-9-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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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实施效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降低企业成本“大督查、大跟踪、大监督”三大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围绕《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等文件,开展全面督查。
  (一)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降低企业成本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各地、省有关单位是否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出台配套措施不及时,影响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问题。
  (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情况。重点督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及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营改增试点后所有行业税负是否只减不增,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水平是否明显降低,是否存在对企业乱摊派、乱收费的问题。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情况。重点督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支持融资担保等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变相违规收费和“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是否落实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政策。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情况。重点督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中介机构去行政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企业外贸和纳税成本等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情况。重点督查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重点督查电力体制改革和土地资源要素市场改革的推进情况。检查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是否扩大,企业用电、用气成本是否降低,工业和物流用地政策是否落实。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情况。重点督查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推广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通行费减免等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发展现代物流业、推广多式联运、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的情况。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情况。重点督查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等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问题。
  二、督查方式
  (一)全面自查。各地和省有关单位要围绕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的政策文件,对照督查重点,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系统梳理政策落实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工作建议。
  (二)媒体调查。实地督查前,省人民政府将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热线,组织媒体暗访调查,广泛收集有关情况和线索。在督查过程中,组织省主要新闻媒体全程参与,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对突出问题予以曝光,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实地督查。在全面自查和媒体调查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赴各地和省有关单位进行实地督查。督查组将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交流和查阅资料等形式,全面了解各地、各单位工作情况,积极听取有关方面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四)追责问责。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要求开展督查,着力发现贯彻落实降低企业成本政策不坚决、不及时、不协调的典型问题,对履职尽责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问责,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确保政令畅通。
  三、督查安排
  (一)实地督查范围。实现督查工作全覆盖,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省有关单位开展实地督查。
  (二)督查进度安排。各地、省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开展自查。10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督查业务培训。10月9日至14日,各督查组分赴各地和省有关单位开展实地督查。10月18日前,各督查组将督查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适时向各地、省有关单位转送督查组督查反馈意见。
  (三)督查组组成。组成8个省政府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省有关单位副厅级实职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并安排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等单位业务骨干参加(督查组分组安排附后)。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大督查行动,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全面高效完成督查任务。省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干部参加督查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自查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凡经实地督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实地督查要求真务实、深入一线,督查组在每个市(州)要督查2—3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实地走访2—3家企业,面对面倾听企业家的呼声和诉求,全面了解真实情况。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督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不得开展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增加基层负担,确保科学督查、公正督查、廉洁督查。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省政府政务督查室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五、有关事项
  各督查组人员名单和出发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及时对接。各地、各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2日内,请明确1名处级联络员,并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室。联系人:熊泽飞,联系电话:027—87236051、18007116786。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5日
  附件
  督查组分组安排
  第一督查组
  督查对象:武汉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组长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成员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国税局
  第二督查组
  督查对象:鄂州市、咸宁市,省人社厅、省地税局
  组长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
  第三督查组
  督查对象:黄石市、黄冈市,省商务厅、省物价局
  组长单位:省经信委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武汉海关
  第四督查组
  督查对象:宜昌市、恩施州,省住建厅
  组长单位:省财政厅
  成员单位:省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
  第五督查组
  督查对象:荆州市、荆门市,省工商局
  组长单位:省人社厅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第六督查组
  督查对象:襄阳市、随州市,省经信委
  组长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省商务厅、省地税局、湖北银监局
  第七督查组
  督查对象:十堰市、神农架林区,省编办
  组长单位:省地税局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
  第八督查组
  督查对象:孝感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省国土资源厅
  组长单位:省物价局
  成员单位:省住建厅、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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