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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如何操作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申报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8-18
实施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7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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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的在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申报操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7月上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申报模式有所改变,无需税务部门在您申报前事先进行税种认定。申报过程中,只需您主动自觉对税源信息进行维护,系统会自动生成自“纳税有效期起”以后的申报信息,然后即可申报缴纳。为了避免有的纳税人因为有以上税种的登记认定,而实际没有税源信息导致无法进行申报情况的发生,我们在三期优化版中已经删除了对原来认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等税种。
  二、在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申报时,上述税种不会出现在“本期应申报”信息中,是否要申报,主要取决于您是否有需要申报的税源信息,如果有税源信息,就应该主动申报;如果没有税源信息,可以不用申报。需要申报的纳税人,首先要在三期优化版中进行税源登记(已经登记过的纳税人,并且税源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用再次登记),然后自行进入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系统“电子报税—税费申报—全部申报表”的全部税种申报中查找相应税种进行申报。
  三、如果您发现申报成功后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有错误需要更正,请务必先作废申报,然后修改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保存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四、纳税人如果有税源而未进行申报的,属于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主管税务机关需进行相应的处罚,在补缴税款时,系统会自动产生滞纳金。
  五、纳税人如果有需要补缴往期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应自行申报缴纳的),不能使用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进行补缴,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直接上门申报。
  六、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按季征收的,如房产税等税种纳税期限为按月,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调整,将纳税期限改为按季。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月申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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