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16]8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5-5
实施时间: 2016-5-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实施意见
  为有效整合办税服务资源、提高办税服务效能、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42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为指导,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为目标,按照“创新模式、优化服务,融合资源、信息共享,规范标准、提升形象”的要求,大力推进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整合国税、地税服务资源,优化办税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跑多次”的问题,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
  以纳税人为中心,结合各地办税业务量、办税条件、办税环境等实际情况,按照纳税人的合理需求,选择适当方式开展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
  (二)便捷高效
  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应既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办税,又有利于适度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实现国税、地税优势互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服务质效。
  (三)厉行节约
  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应充分利用好国税、地税现有资源,重在适度整合和深度挖潜。确需新建的,应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合作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在全省县(区)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全职能局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实现办税业务“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的服务模式。税务所(分局)可参照本方案,探索开展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共建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共驻政务中心三种形式中应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合作共建。各地国税、地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积极推行国、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合作形式。
  有条件的地区应依托金税三期,积极探索一窗通办国地税业务,努力实现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到一个窗口,办所有事”。
  四、合作方式
  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国税、地税互设窗口;二是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三是国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应当全面覆盖,即应能够办理全部涉税事项。
  (一)国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
  国税、地税根据区域纳税人分布情况和办税服务发展情况,需要新建、扩建办税服务厅的,双方应相互协调,积极采取共建办税服务厅方式,实行双方共管、共用。共建办税服务厅应努力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窗通办。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国税、地税业务分别受理、分别办理。
  (二)国税、地税互设窗口
  国税、地税根据现有办税服务厅的面积和窗口设置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对方的办税服务厅设置办税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派驻窗口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派出单位的税收业务,并接受所驻办税服务厅的日常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探索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窗通办。
  派驻人员中税务干部不得少于一人,应避免频繁调换人员,保证派驻人员的相对稳定。
  派驻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办税服务厅的日常管理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除按照所在办税服务厅的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通报对方单位。
  (三)国税、地税共驻政务服务中心
  国税、地税应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共同派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地应在已实现共同进驻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窗口业务范围,可以办理各自的涉税业务或一窗通办国地税业务。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国税、地税办税窗口,应在共同接受政务服务中心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联合办税。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合作
  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效能的必然要求,是回应纳税人需求、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整合服务资源、提高办税效率的具体体现。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把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国税、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
  (二)健全机制、规范运作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制定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的人员管理、办理流程、岗位职责、绩效考评、应急处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合作共建工作向规范化、常态化发展。
  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共同搭建合作平台、协商合作内容、拓展合作方式、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培训、提升技能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开展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国、地税税收业务和系统操作,提升服务技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地税业务深度融合奠定基础。
  (四)加强督导、确保实效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开展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对创新做法和先进经验要认真总结、加以推广;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限时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局年初相关会议要求和具体工作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办税服务厅合作共建工作。省局将进行不定期督导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合作共建的相关单位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要严肃问责,并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厦地税发[2009] 2009/1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和管理的 2007/6/26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停止 2021/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粤国税发[2005] 2005/10/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税服务厅管理办 湘政办发[2016] 2016/11/29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有关工作制度的通 哈地税发[2010] 2010/6/13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实 2010/11/30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办税服务厅信息的通知 2017/9/3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办税服务厅延时服务事宜的通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5/1/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 湘国税发[2004] 2004/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