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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股票 信息披露 上市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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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深港通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六个月A股日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60亿元(上市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市值)的深证成份指数及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以及深港两地同时上市公司(H股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A+H股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A股,除ST及*ST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和B股等股票外,原则上将成为深股通股票。为保障深港通业务顺利实施,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深股通股票发行人(以下简称“深股通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港通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的监管框架、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总体原则,深股通公司仍应遵循境内原有规则体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经中国证监会指定,本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为深股通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深港通业务开通后,深股通公司在本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信息披露的同时,应当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具体操作方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深股通公司应当关注深港通业务开通所带来的变化和影响。深港通业务开通后,境外投资者将通过依法交易深股通股票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结构发生相应变化后,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东权利的行使、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将面临新的环境。深股通公司应当重视并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四、深股通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五、深股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保障境内外股东的决策参与、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其中,在深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相关名义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其他投资权益等。
  六、深股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考虑境内外股东现场出席的便利性,在召开现场会议之外,还应为境内外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并明确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深股通公司应当实时关注境内外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核实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八、深股通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充分考虑境外投资者地域的特殊性,积极利用本所“互动易”平台、股东大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媒体说明会等多种渠道进行沟通交流,并及时回复境内外投资者关注事项。
  九、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年报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名称等,若持股5%以上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深股通公司应依照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身份,即应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中前十大股东信息。
  十、境外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其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如发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深港通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节相关规定,在5个深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十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相关规定计算持股比例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其通过深股通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境外上市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也应当合并计算。
  十二、深股通公司中的A+H股公司在交易时间内发生重大事件且无法及时披露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停牌;本所也可以视情况直接采取停牌措施,上市公司应及时配合发布相关公告。
  出现上述停牌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与H股上市地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步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切实维护投资者交易权和知情权,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实现两地同步复牌。
  十三、深股通公司中的A+H股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若仅触及境内外一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同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境内外相关规定存在差异的,应当遵循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要求从严不从宽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深股通公司应当关注本所网站深港通专栏,及时了解深股通股票调整等相关情况。
  十五、本通知自深港通启动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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