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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16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6年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6]61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6-9-30
实施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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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和相关市场参与人:
  根据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合公告》、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应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规则,并在其网站予以刊登。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对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其有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包含修订后必备条款的委托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对于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揭示相关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16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6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2016年修订).docx    
2.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6年第二次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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