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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法[2016]237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16-7-6
实施时间: 2016-8-1
法规类型: 高院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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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详见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五、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新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前已编立的案件案号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
  2016年7月6日

相关附件: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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