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发[2016]2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25
实施时间: 2016-7-2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6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充电站200座、充电桩49000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二、建设任务
  (一)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邮政、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结合停车场站优先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
  (二)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结合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模式,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广使用。
  (三)大力推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四)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城市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从城市郊区向具备条件中心城镇延伸的发展顺序,逐步增大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宾馆、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结合实际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加快分时租赁网点建设。大力推进全市公共充电网点布局,以政府公务绿色出行为突破口,在全国率先打造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分时租赁体系,让电动汽车分时共享成为我市新名片。重点加快中心城区内分时租赁网点布局,主要在机关、高校、医院、文体场馆、P+R枢纽、机场、火车站、快速路高架桥下已有停车场等加快布局。
  三、强化支撑保障
  (一)加强专项规划引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结合我市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更好地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规划设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制定我市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规划建设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建设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对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设施所在的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物权法》和有关法规及示范文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管理规约。(各区、市政府,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协调落实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将城际电动汽车快充网络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快充设施;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国省道要按照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要求,协调加快推进市域内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依法取得地役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及扩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结合全市城乡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接网具体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限时办结,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要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好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建立健全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机制,构建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综合检测平台。建立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开展充电设施检测与认证,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计量检定装置,对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在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与充电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技术研发支撑。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衔接,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研发、检测等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大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投入和攻关力度,力争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联盟建设,引导和组织市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组织联合攻关,完善研发、生产、示范运行机制,形成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产业发展的整体优势。(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融合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监控、管理和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行安全、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建立电动汽车用户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以及相关产业专项建设基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给予支持。研究完善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政策。各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合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价格支持政策。统筹落实好国家和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并适时完善我市充电服务费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拓宽多元融资渠道。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和设备厂商上市,或到“新三板”、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积极推广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探索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市金融工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公安局,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建设和监管工作。建立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利用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机制,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良性互动,制定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要分别从建设、规划、设施用地、消防安全和相关标准制修订等方面,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有利条件。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大财政价格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等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要分别指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他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二)加大示范推广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积极争取相关项目纳入国家“示范小区与单位”“示范城市与区县”“城际快充示范区域”三级示范工程体系,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经验,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3]19 2023/6/8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 2016/7/25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沈政办发[2016] 2016/12/19
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 发改能源规[202 2022/1/10
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发改能源[2015] 2015/10/9
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 2015/9/2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实施 渝财产业[2016] 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