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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办发[2016]2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17
实施时间: 2016-9-1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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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成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
  (一)森林。
  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林木蓄积增长价值、管护公益林成本、物价上涨指数和财力状况等作为动态补偿的依据,动态调整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逐步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地方政府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做管护资金购买服务,管护资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现行补偿标准的40%。(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政策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协议停伐,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健全天然林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天然林林权所有者保护天然林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二)草原。
  实施国家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将我省兴隆、滦平、怀来、涿鹿、赤城县纳入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范围,构建和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生态安全屏障。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每年每亩75元的标准给予禁牧补助。(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三)湿地。
  加强湿地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在衡水湖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补偿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国家重要湿地。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湿地生态用水和生态补水水费支出。推动建立城市湿地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沙地。
  加强沙区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积极探索和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建立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严格保护植被,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的采伐。推行舍饲圈养、围封禁牧制度,预防森林、草原病虫鼠害和火灾的发生,保护防沙治沙建设成果。积极争取在我省坝上沙化严重和具有潜在沙化危险的县(区),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省林业厅会同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海洋。
  完善捕捞渔民季节性休渔和转产转业补助政策。研究制定海洋伏季休渔渔民补贴制度,逐步实现海洋伏季休渔渔民补贴制度全覆盖。对压减拆解的渔船进行补助,并对所有转产渔民进行技能培训,拓宽就业门路;鼓励转产渔民发展休闲渔业和远洋渔业,对新建造的休闲渔船和远洋渔船给予适当补助。(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健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重点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海洋牧场及人工鱼礁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强化养殖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和生态环境修复。按照“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完善涉海工程生态保护补偿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制定海洋生态及渔业资源修复补偿政策,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负责)
  (六)水流。
  开展河流源头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全面开展燕山、太行山61个山区县(市)及19个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重点支持水土保持、污染治理、水源涵养林、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保护工程建设。(省水利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推进重要江河敏感河段、重要生态治理区和重要湖泊生态保护补偿。积极推进永定河、滦河、潮白河、北运河、南运河、大清河、滹沱河和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重要河流湖泊生态综合治理,探索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完善南水北调、引黄等生态补水工程体系,改善和修复重要河湖生态系统。(省水利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实施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生态保护补偿。在燕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永定河上游和太行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全面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启动重要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率先开展东淀、献县泛区等2处蓄滞洪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加快推进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对肩负保护京津任务的文安洼等7处重点蓄滞洪区,积极争取国家和北京、天津市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管理。对重要渔业水域、水域生态环境敏感区、关键区划定生态红线,实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专项管理。对重点水域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投入力度,在白洋淀、衡水湖等重点水域积极推广“人放天养”养殖模式,规范传统捕捞业,恢复和保护野生渔业资源。(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耕地。
  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研究制定未污染耕地保护奖励政策,积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耕地土壤污染修复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率先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有量调整的动态补偿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负责)
  建立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对实施耕地季节性休耕的农户给予资金补助。制定完善休耕补贴政策,在衡水、沧州、邢台、邯郸、保定、廊坊等市地下水超采区开展季节性休耕,实现“一季休耕、一季雨养”,进一步减少农业生产用水量。对重度污染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划定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和治理修复计划,逐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低毒生物农药和环境友好型地膜的扶持政策。(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扩大张家口、承德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落实中央补助政策,逐步完善退耕还林还草制度。将太行山、燕山山区25度以上陡坡耕地退出基本农田,逐步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
  三、推进制度创新
  (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支持,争取中央财政逐步提高对我省的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我省坝上、衡水湖、白洋淀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综合采用财政补贴、资金奖补等方式,支持生态保护补偿领域PPP模式项目实施。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投融资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完善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加大对国家及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资金支持力度,有效保障生态功能区生态环保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加强收费基金和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森林、草原、海洋、渔业、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制定省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资金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区,加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力度。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各类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负责)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
  加强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示范建设。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加大各类补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包括资金补偿、人才补偿、智力补偿、实物补偿在内的综合性补偿办法,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试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负责)
  研究制定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和完善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因地制宜调动更多民间力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健全全省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森林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在生态保护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失、发展受到限制的个人、机构与地区开展补偿。适时启动国家公园试点创建工作,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加快构建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与京津建立跨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尽快推动津冀引滦入津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方案落地。推动建立京冀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研究并签订密云、官厅水库上游等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积极探索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因地制宜探索灵活多样的省内地区间横向补偿方式,研究制定省内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多种方式建立横向补偿机制。省级建立以奖励、补偿、扣减相结合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省内横向生态保护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负责)
  (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
  推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领域、各地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测算方法;在补偿和受偿双方协商基础上,根据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推动建立科学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逐步提高重点领域、典型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负责)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我省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实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基本全覆盖,河流地市界水量监测全覆盖,年入河废污水量300万方以上的排污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测逐步实现全覆盖。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站网络布局,加强草原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全面开展耕地环境污染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林业厅、省农业厅负责)
  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全面的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量化指标。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公开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引导评估机构对受补偿地区的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面积和质量开展第三方评估,确定各类生态资产存量,分析评价受补偿地区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功能量和经济价值。(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负责)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对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清晰界定我省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逐步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负责)
  强化生态保护补偿科技支撑。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强化相关的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研究,加强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负责)
  (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新机制。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支持企业、组织及农户实施清洁生产,引导生态产品在市场上实现优质优价。(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负责)
  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按照《河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工作安排,择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工作,加快形成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赔偿的运行机制。(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农业厅负责)
  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完善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平衡。综合考虑重点排放行业排放水平、数据基础、减排潜力及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重点排放行业配额分配方案,鼓励市场化交易。建立生态产品交换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能源局负责)
  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水权交易方式。以区域用水总量和河流水量分配指标为基础,合理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并确权登记。充分利用水权交易平台,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完成河流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流域,探索开展地区间水权交易。(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加快构建规范有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科学有序推进我省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初次核定和分配工作,力争2016年底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确保2017年底初步建立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推进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储备与调控机制,确保我省新、改(扩)建设项目的新增排污权均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逐步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组织开展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落实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总量及配额分配方案,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启动我省相关准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负责)
  协同加快农业发展方式向生态绿色转变。严格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支持我省符合节能和环境标志技术标准的产品申报进入国家节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全面推行绿色、生态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积极开展减化肥、减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化施用,构建农产品全程监管管护技术体系,促进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六)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
  走出一条生态扶贫的新路。坚持生态建设与脱贫致富有机结合,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市,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采取多样化扶贫模式,周密组织推动、加大资金支持、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科技服务,探索形成农业产业、林果产业、林下经济、生态保护补偿、旅游康养、碳汇交易等脱贫致富新模式。(省扶贫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负责)
  加大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项目扶持力度。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支持贫困农户直接参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机制。大力推进生态扶贫,加快改善贫困地区的生态环境。积极引导贫困群众依托当地生态资源转产转业,使当地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增加农户生态建设管护收入。(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
  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要充分考虑贫困人口、人均财力、生态环保投入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扶贫攻坚任务,适当扩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
  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优先安排25度以上坡耕地基本农田全部调出,做好退耕还林还草与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衔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负责)
  启动占地补偿股权试点工作。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资源,鼓励项目法人和被占用土地者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以集体土地入股水电项目的试点,使原住居民能够按照股权比例获得电站长年运行的收益补偿。(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负责)
  (七)加快推进法治建设。
  待国家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后,加快推进我省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鼓励市、县积极研究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及时总结相关生态建设和保护补偿试点情况,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加强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分析。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态补偿政策、资金的审计,各级监察部门对涉及问责的事项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落实情况作为环保督查的重点内容。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形势宣讲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无视生态保护、损害生态环境的不良行为,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浓厚社会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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