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实名制办税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8-31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19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保障征纳双方合法权益,提升办税服务效率,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开展实名制办税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先行在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展实名制办税试点。根据试点单位的运行情况,择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
  二、实名制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验证通过后即可享受零障碍服务的一项办税措施。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电话号码等。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须实名办税:
  (一)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业务的;
  (三)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六)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要求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其它事项。
  四、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于2016年9月1日起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于2016年10月8日开始试行实名制办税。
  特此公告。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31日
  实名制办税试点管理办法
  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法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长春市朝阳区办税服务厅范围内开展实名制办税试点,为使实名制办税试点工作顺利运行,特制定实名制办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税人员在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试行实名制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实名制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首先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验证通过后即可享受零障碍服务的一项办税措施。
  三、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四、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人像信息、指纹信息、电话号码等。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需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委托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业务的;
  (三)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开具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五)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六)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要求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其它事项。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验,经过核验后方可办理涉税业务。身份信息未通过核验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验后方可办理。
  八、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暂无法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和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十一、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十二、凡经税务机关采集、核验身份信息后的办税人员,在长春市朝阳区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31日

相关附件:
身份信息采集表(附件一).docx    
委托办税受权书(附件二).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实行实名制办税的通知 20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