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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6]1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3-7
实施时间: 2016-3-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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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实施创新驱动“5511”工程,即围绕我省优势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新建50个国家级创新平台和载体,新增50个国家级创新人才和团队,实施100项重大科技专项,新增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实现新常态下发展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重点聚焦我省优势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为抓手,以创新平台和载体、创新人才和团队为支撑,着力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形成大众创新创业的局面,全面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产业提升原则。以产业提升的技术需求为导向,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改造优势产业,增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产业发展的层次和质量,形成新兴产业集群。
  (二)聚焦重点原则。结合我省产业基础和发展趋势,重点聚焦未来3-5年具有高成长性、强带动力、广辐射面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突破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抢占技术制高点和价值链高端环节,推进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
  (三)人才为先原则。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围绕产业转型升级,立足提升重点领域技术创新水平,大力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培育、提升本土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研发能力。
  (四)协同创新原则。建立和完善产学研协同、部门间协同、区域协同等协同创新机制,构建“多元开放、集成高效”的协同创新体系,促进各类创新主体深度结合、创新要素有机融合、优质资源充分共享,提升整体创新效能。
  (五)市场导向原则。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按市场机制运行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创新要素整合和技术集成,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
  (六)开放合作原则。实施科技大开放战略,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强化省部、省院、省校、省企科技合作,引进一批优势科研机构、人才、技术、成果、项目,广泛集聚国内外创新要素资源。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通过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实施,全省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更加健全,符合创新要求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力争使创新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力争到2020年,全省科技综合实力位次前移2-3位,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规模以上工业新产品产值均实现翻番,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增长200%。
  (一)新建50个国家级创新平台和载体。
  在巩固提升现有国家级创新平台和载体的基础上,重点新增建设50个国家级创新平台和载体。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
  (二)新增50个国家级创新人才和团队。
  在巩固提升现有国家级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基础上,新增培养各类国家级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50个。主要包括: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千人计划人才、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国家级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等。
  (三)实施100项重大科技专项。
  重点聚焦航空制造、半导体照明、生物和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组织实施100项重大科技专项。其中,以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为导向,突出自主创新、自有技术、自主品牌,强化开放合作、协同创新,实施50个左右重大科技研发专项;以省内龙头企业为主体,优势关联企业参与,集聚境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类优势科技资源,组建50个左右按市场机制运行、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科技协同创新体。
  (四)新增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
  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培育和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我省高技术含量的科技型企业快速增长。到2020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
  四、主要措施
  实施创新驱动“5511”工程,是“十三五”期间我省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省财政将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和新增一定数量资金,在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创新驱动“5511”工程专项资金。各地、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围绕“5511”工程的实施,调整发展思路和部署,落实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一)强化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
  一是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创新平台。巩固提升现有国家级平台的建设水平,强化考核评估,对创新研发能力强、成果转化效率高、创新人才培养优的创新研发平台,择优安排一定经费给予支持,并且在科研项目立项、人才引进和培养、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奖励、科技融资和政府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由省级按照国家资助经费1∶1匹配建设经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研发平台,根据国家验收或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运行情况予以后补助或绩效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或研发平台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参照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研发平台,根据运行情况给予一定的后补助或绩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
  二是支持高新区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各地已设立的经开区、工业园区向高新区转型,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以项目方式给予支持。对已获批的省级以上高新区,分类进行指导,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引进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和做强做优高新技术产业。探索实行高新区地方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双重管理,以及高新区和科技部门领导交叉任职制度。对于高新区建立的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检测平台、创业孵化平台和创新研发平台,省、市财政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三是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扶持力度。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它投资主体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视在孵企业数和毕业企业数,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根据孵化企业规模,在省级科技专项中予以支持。对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视情给予减免租金优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
  四是鼓励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省级联盟申请国家级联盟,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技术联盟,以项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联盟自主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并在项目执行完成验收后,按其经过专项审计后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支持联盟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配套资金资助;对于联盟编制并付诸实施的产业技术路线图形成效益的,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
  (二)加大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扶持力度。
  一是加大对创新人才和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对于新获批国家级创新人才和团队,以项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力度不低于100万元/人(个)。每年择优支持50个左右省内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以项目方式支持,力度不低于50万元/人(个)。(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是鼓励引进高层次创新型技术人才。对于引进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在人才落户、住房安排、社会保障、职称评定、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按政策优先予以保障。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人社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项目领军人才从事重点创新、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业绩条件之一。(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有关市、县、区政府)
  三是统筹人才、团队、项目、基地。对确定的国家和省级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在申报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点)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安排,在经费支持上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三)大力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一是加大对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强度。整合现有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和新增一定数量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和新医药、航空和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每年实施10个左右重大科技研发专项,每个予以500-1000万元支持,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滚动支持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专项由省创新驱动“5511”工程推进小组审议后,报省创新型省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每年组建10个左右科技协同创新体,以“溢价返还”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每个予以2000万元左右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是落实重大科技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所需购置的进口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重大科技专项形成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时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南昌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是健全优先采购使用重点创新产品的政策。对重大研发专项项目和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并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采取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产品采购项目,应首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对涉及民生的高新技术产品,在落实扩大内需的措施中予以优先安排。(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四)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一是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健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继续实行“宽进严管”,做好“一对一”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工作。搭建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金融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交流合作服务平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对于入驻省级以上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园区视情给予适当补贴,并根据企业规模、投资追加、财政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在市、县(区)财政给予企业一定奖励。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提高发明专利占比,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利开辟绿色通道,为其核心专利在产业化方面提供一定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有关市、县、区政府)
  二是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费用支出占当年销售额比例超过5%的,按其对各级财政的贡献,各级财政给予部分奖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
  三是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五)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建立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创新驱动“5511”工程推进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二是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布局,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顶层设计,强化分散在各部门科技计划的整合,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基地和人才计划、基础研究计划”五大类计划。强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管理,适时组建“江西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评估监管机制,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估,逐步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
  三是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财政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路径,组建“江西省科技金融管理服务中心”,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补偿金财政投入力度,并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优先支持。积极引导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省内创新项目。财政性资金参股及发起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可通过适当让渡收益、采用优先劣后等结构化设计,按照市场化方式专业运作。鼓励各类银行发展科技型分支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编办、有关金融机构)
  四是强化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全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超级计算、科技报告、科技培训等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共建共享机制和服务模式,为我省科研机构、科技人才提供开放、高效和便捷的服务,提升科技创新创业的公共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各设区市政府)
  五是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在高校、科研院所中,可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60%-95%的比例按贡献大小奖励给参与研发的团队和科技人员,不纳入绩效工资范围。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六)加强督查问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各自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进展调度,并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建立创新驱动“5511”工程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予以发布。推进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考核目标纳入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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