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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厅字[2016]6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30
实施时间: 2016-8-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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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精神,优化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就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新的希望和“三个着力、四个坚持”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改革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自主权,支持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实施目标。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减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效益,确保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2016—2020年,五年内省、设区市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省、设区市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下达和监督考核。
  2.县抓落实,统筹使用。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集中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并承担统筹安排项目、统一使用资金以及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的具体责任。
  3.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县要把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突出产业扶贫,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4.加强协调,强化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超越部门利益,站在全省发展大局的高度,强化责任,精准指导,积极推动资金整合工作。
  二、实施范围
  58个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县(市、区)全部纳入此次统筹整合实施范围(以下简称资金整合县,名单见附件)。
  三、整合范围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资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资金、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用于基层农业技术服务和农村沼气建设部分)、现代农业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部分)、林业资源保护(生态公益林补偿部分)、林业产业发展(用于油茶产业和林业特色产业发展部分)、水利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部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转移支付、扶贫县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赣南原中央苏区和罗霄山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扶贫项目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及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各设区市、资金整合县要参照上述资金范围,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中可统筹整合使用的扶贫资金范围,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省、设区市、资金整合县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确保资金精准有效使用。
  四、整合措施
  (一)明确整合权限。省、设区市、资金整合县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资金整合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确保各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资金整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可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内,视脱贫攻坚工作需要,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部门应予以认可。资金整合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要及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向中央相关部门通报,各部门要将其作为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规划衔接。省、设区市、资金整合县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牵头组织、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按照脱贫攻坚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优先实施脱贫攻坚规划。
  (三)重点倾斜支持。按照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要求,省、设区市、资金整合县在切实增加扶贫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脱贫攻坚的倾斜力度,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原则上用于资金整合县的资金增幅高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扶贫项目、资金安排如与其他项目、资金安排有冲突时,则优先保障扶贫项目、资金。58个资金整合县以外的贫困村,省、设区市、县(市、区)也要根据贫困人口的变化和脱贫攻坚的绩效评价情况,加大扶贫投入,确保同步脱贫。
  (四)明确职责权限。
  1.县级政府是整合资金统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到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
  2.赋予资金整合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省和设区市有关部门采取“因素法”分配,将资金“切块”下达到资金整合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资金整合县。省、设区市相关部门均不审批具体项目,不限定资金在资金整合县的具体用途。
  3.允许资金整合县适当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统筹整合范围内资金,资金整合县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需要自主确定牵头管理部门,不要求完全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是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扶贫攻坚的重要举措。资金整合县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党政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协调资金和项目安排,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资金整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与省、设区市各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统筹整合工作。
  (二)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涉农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整合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扶贫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级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作为监管重点。资金整合县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四)开展绩效评价。省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各设区市也要加强对资金整合县的考核、评价工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县(市、区)名单
  附件
  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县(市、区)名单
  赣州市(18个)
  章贡区、南康区、赣县、信丰县、龙南县、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会昌县、寻乌县、安远县、于都县、上犹县、瑞金市、石城县、崇义县、大余县
  吉安市(13个)
  青原区、吉州区、吉安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永丰县、新干县、泰和县、吉水县、峡江县、安福县
  上饶市(7个)
  广丰区、上饶县、横峰县、余干县、鄱阳县、弋阳县、铅山县
  抚州市(9个)
  广昌县、乐安县、宜黄县、南丰县、黎川县、资溪县、崇仁县、南城县、金溪县
  萍乡市(3个)
  莲花县、安源区、芦溪县
  九江市(2个)
  修水县、都昌县
  宜春市(2个)
  袁州区、樟树市
  鹰潭市(2个)
  贵溪市、余江县
  新余市(2个)
  渝水区、分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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