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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6]4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5
实施时间: 2016-8-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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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5日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紧扣创新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为基础,以构建技术市场网络为依托,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为支撑,充分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社团、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人才的积极性,形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实施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我省由科技大省迈向科技强省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载体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主要指标:建设3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10个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1个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示范区,培养500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处在全国中上等位次。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共享与发布体系。
  1.建立安徽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构建省级科技成果数据库和数据服务平台,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交互对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前提下,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加强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
  2.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在立项时,应约定科技成果登记事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结题验收后1个月内,应在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进行登记。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按照自愿原则和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3.推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信息发布。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及行业、区域信息系统,发布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包。支持通过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
  4.建设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平台。以“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连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各类创新要素,打造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安徽省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平台依托专业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坚持开放共享的运营理念,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发布、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专业化服务,鼓励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通过平台发布相关技术需求信息,形成主体活跃、要素齐备、机制灵活的创新服务网络。
  5.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各地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省设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等建设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推动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规范化发展。开展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择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6.推进科技成果评价试点。鼓励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学会协会等,探索开展市场导向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试点,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开展评价,为发现科技成果价值、交易估值、作价入股和质押融资等提供辅助决策和参考依据。
  (三)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建设。
  7.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载体。鼓励各地围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一批投资多元化、运行市场化、管理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载体和新型研发机构。重点推进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属于省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8.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依托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高新区、农业科技开发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大学科技园等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骨干企业等,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9.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依托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申报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示范区,跨区域整合成果、人才、资本、平台、服务等创新资源,推动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发展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与推广应用,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金融、人才、政策等方面,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与模式。
  (四)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本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的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省给予技术输出方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对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按其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数,择优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支持。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11.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挥行业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等的主导作用,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为联盟成员企业提供订单式研发服务。支持联盟承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
  12.发挥科技社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提升学会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水平,利用学会服务站、技术研发基地等柔性创新载体,组织动员学会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长效机制,开展科技信息服务,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
  (五)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的支撑作用。
  13.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依托合芜蚌人才特区和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
  14.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科技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制度等,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诊断、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打造一支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5.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构建“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实现人才与人才、人才与企业、人才与资本之间的互动和跨界协作。围绕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引进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为高层次人才与企业、地方对接搭建平台。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省市择优分别给予资金投入参股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科技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形成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二)加强政策保障。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体系和年度报告制度,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高校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符合自身人事管理需要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监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三)强化资金投入。积极争取申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鼓励各地和社会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引导、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
  (四)加强示范引导。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推动,交流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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