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1
实施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3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日
  政策解读: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调整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同时废止。
  2016年上半年,按2015年第3号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0月1日起,按本公告执行。
  2016年9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2017/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各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地区2022年10月纳 湘税函[2022]16 2022/10/24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地区2022年11月纳 湘税函[2022]17 2022/11/15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 2020/4/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申报纳税期限调整 2014/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通知 京地税地[2003] 2003/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4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2014/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0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2010/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不顺延的通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