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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5]15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12
实施时间: 2015-12-1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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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实现职权法定,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简政放权、理清职能,实现职能清晰、权责一致,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坚持政事分开。准确界定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职责,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
  (三)坚持精简效能。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从严控制、综合设置,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严控行政编制增加。
  (四)坚持积极稳妥。区分情况,分类实施,确保平稳过渡。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行政职能,大力简政放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列明授权和委托的具体依据,汇总形成目录。在此基础上,按照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能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能,及时提出取消和调整的建议。行政职能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行政职权事项虚放、空放、明放暗不放等问题,切实把简政放权落到实处。
  (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各级政府直属且编制规模不大的,并入相关部门;确需单独设置的,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探索通过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解决。部门所属的,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无相关内设机构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严控制、综合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解决。完全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简政放权要求清理职能后,可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市场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
  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足、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对行政职能难以划归主管部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将公益服务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并相应核减编制后,继续作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必须严格坚持“两个不突破”:不得突破各地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改革中涉及行政编制调整的,主要由各地通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调剂出来的空编及自然减员逐步解决;涉及机构调整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对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次性核减空编,过渡期内实行总量控制,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只减不增,在编人员退休或调出的要及时核减编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步骤,加强统筹协调,扎实稳妥推进。全省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
  (二)统筹协调推进。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具体负责所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本地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提拔干部、增设机构编制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格财务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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