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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申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5]15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19
实施时间: 2015-12-19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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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申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9日
  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申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申建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郑州跨境电商试验区)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申建工作,根据《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著。郑州市作为国家第一批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积极成效,对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探索监管模式等起到了有力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向国务院申请设立郑州跨境电商试验区,持续在产业融合、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更加快速、更为有序地发展。申建郑州跨境电商试验区,有利于充分发挥我省区位、交通、市场、信息化等综合优势,强化我省在“一带一路”战略中承东启西、沟通南北的枢纽作用,促进我国东中西部区域协调发展,全面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有利于形成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供应链服务体系,丰富发展模式,构筑参与国际分工新平台,对形成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有利于培育壮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圈,营造适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环境,为进一步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提供保障。
  二、指导思想
  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规划,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力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完整产业链和生态圈。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行政审批、税收征管、金融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等先行先试,进一步创新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协调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三、发展目标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传统外贸企业、中小网商积极参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终端消费者)、O2O(线上到线下)等多种业务模式共同发展,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模式,打造进出口商品集疏交易示范区和内外贸融合发展示范区,着力扩大进出口规模,进一步引导提升居民消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买全球、卖全球”目标。力争到“十三五”末,培育100家跨境电子商务重点企业、50个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20个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基地、20个省级公共海外仓、10个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超过300亿美元,总体发展水平居中西部前列。
  四、实施范围
  郑州跨境电商试验区申建工作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主要针对在郑州跨境电商试验区“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在郑州市开展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第二阶段拓展到在“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在开封、洛阳、南阳、焦作市开展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第三阶段拓展到在“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在全省开展业务的各类市场主体。
  五、主要任务
  以扩大出口为主攻方向,以B2B模式为发展重点,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部门协同,积极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规范发展。
  (一)建立完善综合园区服务平台
  1.完善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划、空间布局,鼓励、支持各地结合优势产业,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园区,提升园区服务功能,打造线下平台,集聚电商平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电商专业服务企业、电商专业人才等要素,有效承接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功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有机融合、联动发展,打造全球网购物品集散分拨中心。(省商务厅负责)
  2.依托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程,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和企业孵化工作,培育一批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省商务厅负责)
  3.支持引进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重点支持世界前100强和国内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总部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加强与腾讯公司、谷歌公司、京东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等企业的合作,培育引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或服务企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产业链。引导现有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重点支持世界工厂网、企汇网、中钢网等本土企业发展。(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4.建立完善综合服务体系,引导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大力引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全方位服务。支持企业建立全球物流供应链和境外物流服务体系。(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
  (二)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和企业孵化平台
  1.瞄准市场需求,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开展政府、高校、协会、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实用型人才培训基地,重点支持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中心)建设,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省商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2.推进实施国家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针对我省优势产业、名优产品、骨干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项培训。(省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3.实施电商人才“引凤归巢”计划,重点动员和吸引省外豫籍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应用人才回乡发展,并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和生活补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负责)
  4.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引入一批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专业化、国际化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服务市场。(省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5.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创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人才、技术、资金支持和创业平台孵化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6.探索“大数据+电子商务+外贸”的发展模式。以推进实施双十河南专享计划为载体,优选省内十个特色优势产业和十家外贸骨干企业,提供重点支持和定制化服务,帮助企业在全球市场精准营销,以最快速度和最低成本提升海外市场份额。逐步建成河南外贸大数据中心。(省商务厅负责)
  (三)建设完善“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
  1.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机制,统一信息的标准规范、备案认证和管理服务,加快建设集海关、税务、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交通运输、金融、信用保险等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备案管理、统计监测、电商信用、风险预警等服务。(省政府口岸办、省商务厅、河南电子口岸公司负责)
  2.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登记管理。对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报关、检验检疫、退税和结汇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主体共享、全流程使用。(省、市级相关部门负责)
  3.向“单一窗口”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的申报接口,支持经过认证的用户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并获取通关状态数据。(郑州海关、省政府口岸办、省商务厅、河南电子口岸公司负责)
  4.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三单数据格式标准。(省政府口岸办、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南电子口岸公司负责)
  5.争取质检总局向“单一窗口”开放CIQ2000(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申报接口,开放企业备案和信用等级数据查询接口,允许经过认证的用户在“单一窗口”实现直接在线数据申报,并通过“单一窗口”获取CIQ2000反馈的处理状态信息。(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办、河南电子口岸公司负责)
  6.争取税务总局向“单一窗口”开放出口退税申报和审核系统数据接口,同步开放相关申报参数。允许用户在“单一窗口”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身份认证,直接实现在线退税申报;完成货物采购、报关、物流、结汇等相关信息备案,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的税收监管。(省国税局、省政府口岸办、省商务厅、河南电子口岸公司负责)
  7.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单一窗口”开放企业备案、企业分类、外汇收支数据接口,开展源头可溯、风险可控的事后监管,向监管部门、相关企业提供备案管理、统计监测、电商信用、风险预警等服务。(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政府口岸办、省商务厅、河南电子口岸公司负责)
  8.争取中国银监会支持银行与“单一窗口”系统对接,通过“单一窗口”获取电商交易、报关、报检等数据,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河南银监局、省政府口岸办、河南电子口岸公司负责)
  9.争取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向“单一窗口”免费开放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接口和服务,保障“单一窗口”对个人交易主体实施有效监管。(省公安厅、省政府口岸办、河南电子口岸公司负责)
  10.争取交通运输部对“单一窗口”平台在数据标准、数据交换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实现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单一窗口”深度融合和资源共享。(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口岸办、河南电子口岸公司负责)
  11.争取工商总局向“单一窗口”开放企业主体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接口,提供企业主体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需要。(省工商局、省政府口岸办、河南电子口岸公司负责)
  (四)创新优化监管措施
  1.推行全程无纸化通关服务,逐步实现企业自主备案、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批、重点稽核。(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负责)
  2.加强关检合作,实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并根据执法需要实现全口径数据共享,提升通关效率。(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3.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推动建立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进口与出口的标准化监管流程,支持B2B、B2C等不同种类业务模式的商品便捷通关。加快对邮政商业快件监管场所的验收,尽快批复其开办业务。(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4.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探索适合网络零售形式的海关归类办法和清单申报通关及统计方式。简化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一线入区申报手续,探索建立适合保税零售业务的账册管理制度。(郑州海关负责)
  5.探索建立适合跨境电子商务的转关、转检和物流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服务。(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6.提高个人自用物品限值,将从郑州跨境电商试验区寄递进出境的个人自用物品限值提升至5000元。(省财政厅、国税局、郑州海关负责)
  7.制定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商品的检验检疫申报和放行流程规范,建立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检验检疫工作机制。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体系,建立完善重点商品质量风险信息采集、评估、预警、处置体系。构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追溯体系,实施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实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8.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在跨境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领域应用,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库、商品信息库进行数据对接。落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与质检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衔接,建立物品溯源体系。(省质监局负责)
  9.建立网上交易商品负面清单、出境商品负面清单、入境商品负面清单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省商务厅、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促进税收便利化
  1.积极申请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完善出口退税流程,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简化退税审批手续。(省国税局负责)
  2.争取税务总局支持,对纳入“单一窗口”平台监管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无法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适用暂免征增值税政策。(省国税局负责)
  (六)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1.进一步扩大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的范围与交易金额。批准更多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并参加银行间外汇交易,提高结售汇效率,降低汇兑成本。(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在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外汇收支。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开立境外人民币及外币账户,开展资金清算及外币转换服务。(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3.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试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线上融资、担保、保险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型险种,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保监局负责)
  4.借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对郑州跨境电商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实施分类监管。(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
  (七)创新建立智能物流体系
  1.规划建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推动开封、鹤壁、焦作、南阳等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中心。鼓励国际物流、快递企业与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仓储中心对接,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业务。(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负责)
  2.支持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通过跨境B2B、海外O2O、跨境B2C模式,设立海外仓、体验店、展览展示中心等,融入境外销售体系。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主要出口市场设立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贸易、仓储、配送和售后等一站式服务。(省商务厅、财政厅、相关省辖市政府负责)
  3.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开辟新的国际航线、加密航班,重点开通全货机货运航班,增强货运直航能力。(河南机场集团公司负责)
  4.争取中国民航局开放郑州航权,优先考虑开放第五航权,适时研究开放第七航权,鼓励中外航空公司经营往返郑州的国际货运航线,提高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航空运能,建设国际航空货运枢纽和物流中心。(省民航办、河南机场集团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5.加快郑州国际邮件集散分拨中心建设,加密与郑州建立国际邮件互换关系的国外城市的直达航班,并纳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在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省邮政管理局、邮政公司、河南机场集团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6.充分利用郑州作为“一带一路”主要节点城市优势,支持郑欧班列带运国际邮件,鼓励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郑欧班列等方式开展货物运输,打造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郑州市政府、郑州国际陆港公司负责)
  7.争取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支持,加快建设邮政国际邮件郑州口岸,协调国外邮政公司加大对郑州互换局的直封力度,邮件直航到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或从其他机场经转后直发郑州。对达到直封条件的国家,协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加快批复郑州直封权限;对符合运邮条件的航线,纳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航空运能集采范围。(省邮政管理局、邮政公司负责)
  (八)创新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1.依托“单一窗口”平台,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争取将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列为国家建设项目。(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负责)
  2.建立公共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支付企业、相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境内居民进行信用评级,建立禁止或限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主体清单。(各监管部门负责)
  3.构建河南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整合、采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企业信息等相关信息,向“单一窗口”平台提供查询服务,探索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省工商局负责)
  (九)创新建立统计监测体系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统计试点,探索建立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逐步形成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监测指标体系。(省商务厅、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统计局负责)
  (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规则
  1.研究制定符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国际通用规则,并列入国际贸易谈判内容。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认证和监管合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畅通对外交涉渠道,避免和减少国际贸易摩擦。(省商务厅、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探索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处置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权体系,研究制定跨境电商消费纠纷解决标准、管理办法,完善国际和地区间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消费领域电子合同、平台规则监督和指导。(省工商局、郑州海关、省质监局、商务厅负责)
  3.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商标权保护标准和管理办法。(省工商局、郑州海关、省质监局负责)
  4.推动设立区域性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交流合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举办实体展会,建立营销网络。(省商务厅负责)
  5.成立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我省跨境电子商务急需的标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省质监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工作节点
  (一)加强学习调研,研究创新举措
  为充实和完善我省《总体方案》内容,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申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抓紧赴浙江省调研,学习借鉴浙江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制度和管理、服务创新措施。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5年8月31日。
  (二)细化完善《总体方案》
  按照商务部等相关部委要求,结合当前国家政策新动态和部门职能,谋划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创新举措和改革思路,在商务部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前,细化完善《总体方案》。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商务部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前。
  (三)研究制定试验清单
  按照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要求,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郑州跨境电商试验区试验清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四)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沟通,争取支持
  积极向国家对口部委汇报郑州跨境电商试验区的创新举措,尤其是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情况,争取指导与支持。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申建、试验全过程。
  (五)配合推进部际联审工作
  密切保持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沟通衔接,积极配合商务部等有关部委实地考察论证,争取早日批复。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国家有关部委考察论证及征求意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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