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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取消修改事项目录和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6]5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4-29
实施时间: 2016-4-29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1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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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有关要求,省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等规定,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7号)公布的《河南省147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清单》(即《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取消、修改事项目录》;依据国发[2015]62号文件公布的186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及省政府各部门的权责清单,制定了《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发[2015]62号等文件规定,切实落实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要求。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同时告知申请人在未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登记注册完成后,工商部门通过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企业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并依据职责进行后续监管。对属于本部门上级或下级部门审批的,被告知的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转送本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或下级部门。
  对《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具体事宜由省工商局负责办理。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决定新增、取消或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或依法需要调整补充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负责相关审批事项的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省工商局,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附件:
  1.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取消、修改事项目录
  2.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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