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6]13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16
实施时间: 2016-8-1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0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改革、推进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了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充分考虑了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复杂历史矛盾和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统分结合,是当前稳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新业态创新规范发展的现实选择,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新业态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快速发展,在服务人民群众出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展示城市形象的“窗口”和“名片”。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出租汽车行业却发展缓慢,一些城市高峰期以及恶劣天气等时段“打车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服务形式单一、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新业态迅速发展,引起了新旧矛盾交织、利益关系碰撞、不公平竞争等问题,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各城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准确把握改革精神,认真落实改革政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准确把握改革重点
  (一)准确把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根本标准、动力源泉、基本方法、根本保障和基本依托。
  (二)准确把握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三)深化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改革。
  1.深化经营权管理制度改革。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权期限由城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政府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2.健全利益分配制度。规范承包经营方式,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要取得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层层转包。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的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1.制定完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和服务所在地市级相关部门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发放相关证件,网约车方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城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网约车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2.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承担承运人企业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价格违法等行为。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分享经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各城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信息发布、价格、合乘次数等事项,规范小客车合乘经营行为。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城市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信息共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要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运营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强化改革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宣传、维稳、网信、工会、发展改革(价格主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质监、法制、通信、税务、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参与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改革要求和职能分工,制定部门分工方案,明确责任,形成“政府领导、交通牵头、部门分工、协作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城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和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改革重点,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改革实施方案和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于9月10日前报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9月10日后再出台。
  (三)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改革政策的宣传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密切监测舆情信息,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为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完善配套政策。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梳理,如需修订的按程序提前修订完善。
  (五)确保社会稳定。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守土有责、尽职履责,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确保不发生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确保不发生网上大规模传谣信谣的恶性事件。各城市政府要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联合维稳新机制,主动采取对话、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强社会沟通,听取各方意见,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确保出现突发性事件能够及时应对并妥善处置。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信息。
  附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部门分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
  附件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部门分工
  一、宣传部门
  1.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宣传方案》。
  2.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渠道、多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全面掌握舆论动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
  二、维稳部门
  1.制定《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稳问题应急处置预案》。
  2.收集研判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不稳定问题,掌握情报信息,对涉稳动向及时预警、督导化解。
  3.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网信部门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制定《舆情监测方案》,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做好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
  3.配合依法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及时处置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空间。
  4.加强网络舆论宣传,引导宣传和发布改革的正面信息,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5.配合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
  四、工会
  1.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研究制定工作。
  2.参与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关于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的协商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许可工作,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
  3.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牵头制定网约车准入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4.配合商务、公安等部门,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
  5.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实施细则。
  6.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7.会同维稳、公安、网信等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
  六、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
  1.确定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2.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3.对出租汽车价格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
  1.对网约车服务平台进行定级备案,督促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对线上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审核;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用户实名验证以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2.依据相关法律等规定,实施网约车登记管理。
  3.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出租汽车驾驶人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或饮酒后驾驶、暴力犯罪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等情形的审查认定工作。
  4.配合维稳、交通运输部门,完善工作预案,严密防范、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
  5.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6.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监督从业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7.依法查处利用巡游车、网约车服务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八、财政部门
  做好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等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出租汽车企业从业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十、商务部门
  1.牵头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监督执行。
  2.加强外商投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做好相关领域外资准入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工商部门
  1.做好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
  2.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主体的年报公示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3.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二、质监部门
  1.加强巡游车计价器的强制检定管理,保证计价准确。
  2.摸清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研究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规定。
  3.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计程计时的法律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计量准确。
  4.加强计量监督,打击利用出租汽车计价器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和网约车计程计时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加强出租汽车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做好气瓶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推行出租汽车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管理,提高气瓶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三、法制部门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和现实需要,对政府制定、清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及时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四、通信管理部门
  1.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就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器设置、信息数据交换处理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线上服务能力进行审核。
  2.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对涉及经营信息服务等电信业务的,做好相应许可工作。
  3.协同交通运输、公安、网信部门,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强化网络信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4.密切跟踪网络舆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网上有害信息;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置。
  十五、税务部门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结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机制;督促网约车经营者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3.对网约车纳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纳税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六、人民银行
  1.配合交通运输、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认定。
  2.对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线上支付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有关违法违规支付行为依法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穗府[2016]20号 2016/11/28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58 2016/7/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 新政办发[2016] 2016/7/26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交通局关于暂停收取出租汽车燃油附加 大价发[2012]57 0001/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 闽价成[2012]50 2013/1/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 川办发[2016]77 2016/10/18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出租汽车提前报废或更新实施 京政办发[2015] 2015/3/3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沪价公[2008]27 2008/12/30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 晋地税征发[200 2000/6/27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 沪发改价管[201 201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