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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豫政[2016]5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29
实施时间: 2016-8-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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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我省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源地,历史上长期处于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文化遗存丰富,是全国重要的文物资源大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中原文化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文物事业快速发展,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建设步伐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物利用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文物事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战略部署,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建设文化强省和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安全设施齐全、运行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显著提高,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进一步改善;具有中原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向公众开放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进一步彰显;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安全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一)做好全省文物登录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结合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完善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开展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管理水平,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研究、开放,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设,构建科学有效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推进我省境内的楚长城、赵长城、魏长城总体保护规划编制,加强长城本体保护及安全巡护。注重革命文物本体保护维修,提升陈展开放水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积极推进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开放,启动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三)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时效。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手续。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要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各级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全面开展馆藏文物保存状况调查,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扎实推进文物库房标准化建设。完善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支持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加强与科技领域、制造领域融合,进一步提高我省文物装备科技水平。
  (六)加强法治建设。推进《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健全法治保障体系。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实施层级监督,依法督察各地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建立文物安全约谈制度,对影响恶劣的案件发生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主体及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一)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推进二里头夏朝遗址博物馆、中原考古博物院等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文物资源大县建设专题博物馆。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推广生态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支持博物馆和文物开放单位服务提升工程建设,推出一批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鼓励博物馆加强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制度。创新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形式,促进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有序推进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先行试点,在履行公益服务职能、保护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与社会力量合作,设计生产高品位的文化创意产品,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三)进一步扩大文物对外交流合作。配合国家和我省对外开放工作大局,深化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中华文明走出去工程等国家项目,增加和扩大文物对外展览的数量和规模,宣传展示光辉灿烂的华夏历史文明,提升中原文化影响力。加强文物行政部门与外事侨务、文化、旅游等部门沟通衔接,提升文物对外交流合作实效。
  (四)坚持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五、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一)坚持属地管理。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文物安全保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督察。以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逐处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人社会公告公示制度。坚持责任追究,严厉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协作机制。公安、海关、工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等单位要密切配合,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健全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各级公安部门要以完善打防长效机制为重点,以挂牌督办重特大文物案件为抓手,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省公安部门要重点对盗掘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等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司法、海关、工商等单位要依法及时移交没收的文物。
  (三)实施平安工程。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明确防护要求,编制方案计划,落实保护措施,推进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设施建设,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基础,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文物保护单位由非专门文物保护机构管理和使用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文物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建立完善文化、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旅游、宗教、交通运输、水利、文物等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二)强化队伍建设。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加强县级文物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文物资源大县和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文物管理机构。推进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合理确定国有文物博物馆单位机构编制,满足业务发展状况及社会服务需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及重要的文物开放单位要组建专门警务室。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加快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加大县级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和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
  (三)保障经费投入。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要统筹安排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市、县级财政要加大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创新文物保护体制和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的渠道。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个人,在不改变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利用公益性基金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推进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各级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切实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在依托传统媒体和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日开展宣传的同时,充分借助和融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传播弘扬形式,提高传播弘扬效果,为全省文物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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