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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6]13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1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5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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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厦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
  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告
  (一)工作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闽政办[2016]132号文件的要求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和公告,并建立动态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制度。
  (二)确认和公告范围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均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范围。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列入本次确认和公告范围。
  (三)责任单位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由市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确认和公告。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确认和公告程序
  1.行政执法部门提请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明确赋予其行政执法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职权、机构和编制的正式文件),填写《福建省  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以下简称附件1)。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报送。
  2.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查确认。
  3.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将通过审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名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专栏公告。该专栏应在政府网站常设,接受社会监督。
  4.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等信息。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应及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五)进度安排
  1.2016年9月20日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将加盖公章的附件1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法制局。11月20日前,市法制局完成审查工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
  2.2016年11月10日前,各区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审查工作并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同时汇总本区行政执法部门名单填写附件1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法制局备案。
  3.2016年12月上旬,市法制局汇总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
  (一)工作要求
  1.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厦法制监[2016]6号)的要求,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厦门市行政执法证》进行再次核查,汇总经厦门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的持有《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名册,填写《福建省 市(厅、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以下简称附件2)报市法制局,并通过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报送。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由委托机关负责报送。
  2.市法制局负责将全市持有《厦门市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在厦门市法制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度安排
  1.2016年10月底前,各区政府法制机构及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将行政执法人员名册及加盖公章的附件2报送市法制局;同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2.2016年12月上旬,市法制局将全市清理工作情况及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市法制局联系人:刘盛、杨婵鋆,联系电话:2896922、2896923,邮箱:fz5094509@xm.gov.cn)
  附件:1.福建省 市行政执法部门名单(略)
  2.福建省 市(厅、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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