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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教[2016]109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7-21
实施时间: 2016-7-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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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广新局(文化委):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了《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
  安徽省财政厅安 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7月21日
  附件1
  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影视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优秀国产影片、广播剧、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宣传发行放映,加强我省国产电影保护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方式和支持范围、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专项资金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经省级财政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审核,对上一年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给予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支持荣获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和夏衍剧本奖,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影视作品的奖励;
  (二)支持获得其他国家级广播影视评奖获奖作品的奖励;
  (三)支持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点题材的广播影视剧本的创作生产;
  (四)支持具有徽风皖韵特色的广播影视精品的创作生产;
  (五)支持农村题材影视的创作生产。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百花奖和夏衍剧本奖,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百合奖奖励100万元;获得全国广播剧专家奖(金银)、全国优秀国产纪录片、全国优秀国产动画片奖励50万元;
  (二)获得其他国家级广播影视评奖获奖作品奖励20万元;
  (三)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重点题材的电影电视剧资助50万元,广播剧、纪录片、动画片资助20万元;
  (四)有特色影视作品资助40万元,广播剧、纪录片、动画片20万元;
  (五)重点农村题材电影电视剧资助2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系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
  (三)知识产权无争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批准,项目已完成。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四)项目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国家级、省级获奖奖励资金的机构需提供获奖证明。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每年1月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项目单位按通知要求及时向所属县(市、区)广电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在1个月内对所属县区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未按要求提交《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不予受理;
  (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单位和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拟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方案,报省财政厅核准;
  (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核准后的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按类别及要求进行项目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研究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安徽省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与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并主动接受财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问效机制,努力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8月10日印发的《安徽省广播影视精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14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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