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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教[2016]109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6-8-23
实施时间: 2016-8-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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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5号)精神和财政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5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促进建立健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支持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统筹、明确导向,科学规范、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一)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支持适应并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特色学科专业建设,促进教产融合和校企合作。
  (二)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为导向、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支持各地优化布局调整、加强资源统筹,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建设一批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较为突出的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及示范专业、示范基地。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职业院校在校生数、生均拨款水平、基本办学条件、人均可用财力、工作努力程度等,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各地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第六条 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市本级职业院校及所属县(区)中等职业学校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省属职业院校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学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同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职业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学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省教育厅提供资金分配基础数据,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八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在三十日内按预算级次将预算资金合理分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九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在三十日内分配下达到学校。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市级统筹力度,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农村、贫困地区倾斜。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当年资金预算当年完成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使用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将专项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债〔2015〕2001号)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学校要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接受各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对于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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