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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预[2016]122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8-8
实施时间: 2016-8-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9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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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淮北市财政局、铜陵市财政局、马鞍山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9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8月8日
  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实现经济转型,进一步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范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和部分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
  第四条 补助期限。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的市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延续补助5年。补助政策到期后,按一定比例分年给予退坡补助。
  纳入独立工矿区补助范围的地区,补助期限暂定为3年。到期后视转型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确定后续补助政策。
  第五条 分配原则。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分类补助。体现资源枯竭市(县、区)的类别差异。
  (四)激励约束。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五)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分配办法。省对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分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两类,按以下方法分配:
  (一)某市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因素法分配资金±奖惩资金
  其中:因素法分配资金=全省因素法分配资金总额×该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全省资源枯竭城市非农业人口合计
  奖惩资金根据财政部考核结果测算分配。
  (二)独立工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根据财政部分配数额下达。
  第七条 资金使用。资源枯竭城市应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社保欠账、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享受转移支付补助的独立工矿区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账等方面。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中直接用于企业搬迁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总额的10%。
  第八条 资金监管。享受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市和独立工矿区要进一步规范资金审批程序,规范资金运行程序,加强项目跟踪,强化监督检查,参照财政部《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预〔2011〕44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转移支付使用效益。
  具体享受转移支付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向及绩效目标方案,切实将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领域和方向。
  第九条 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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