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企[]2016]122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6-8-12
实施时间: 2016-8-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0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国资委
  2016年8月12日
  安徽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省广大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省区域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精神执行。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者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分红;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分红激励。
  第五条 我省各级各类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由符合实施条件的企业负责拟订,具体由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董事会(以下统称为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细则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二)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拟订的激励方案,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安徽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报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审核单位)审核批准。
  第七条 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审核单位负责对方案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文件抄送同级财政、科技部门。省级审核单位的权限如下:
  省属企业报省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
  省直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以下审核单位可参照省级审批权限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八条 审核单位要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可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审核单位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九条 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
  激励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核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十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安徽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申请书》(可用复印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为保障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顺利实施,各部门间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推进措施,扩大政策效应。同时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工作推进;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所属国有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按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负责推进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
  第十三条 审核单位承担激励方案的监管责任,负责监管所属企业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对发现违规、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情况,要责令企业中止方案实施、追责。
  第十四条 在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内,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核单位报告上一年度激励方案实施情况;审核单位每年2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科技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总结。
  市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本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科技厅。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任务落实计划,切实推进政策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申请书
相关附件:
附件:安徽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申请书.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