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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16]137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8-31
实施时间: 2016-8-31
失效时间: 2019-8-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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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调动各级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积极性,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实施,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8月31日
  安徽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调动各级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积极性,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规范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51号)、《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号)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开展。
  第三条 省财政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后补助”的方法,安排分配奖补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对象为全省16个省辖市,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第五条 各市要结合本辖区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进情况,科学分配、规范使用奖补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分配方法
  第六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项目储备库;
  (二)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占比,并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三)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录入平台。
  第七条 奖补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综合考虑各地上年度PPP项目基本情况、PPP项目执行进展和利用PPP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等情况,设置细化考核指标,按百分制,对每项指标进行评分。
  某市奖补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奖补资金数×(某市考核得分/各市考核得分和)
  第八条 考核指标设置。
  (一)PPP项目基本情况(20分)
  1.项目个数位次(10分)。按照某市项目个数在全省的位次打分,位次在1-5位的,得10分;6-10位的,得8分;11位以下的,得6分。其中无项目的市此项不得分。
  2.项目总投资额位次(10分)。按照某市项目总投资额在全省的位次打分,打分依据同上。
  (二)PPP项目执行进展(80分)
  1.落地项目个数位次(20分)。落地项目指已完成政府采购确定社会资本方并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项目。按照某市落地项目个数在全省的位次打分,位次在1-5位的,得20分;6-10位的,得15分;11位以下的,得10分。其中无项目落地的,此项不得分。
  2.项目资金到位率(20分)。项目资金指PPP项目总投资额。按照某市所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与项目总投资额的比率打分,资金到位率在90%以上(含90%)的,得20分;70-90%(不含90%)的,得15分;50-70%(不含70%)的,得10分;30-50%(不含50%)的,得5分;30%以下的(不含30%)的,得3分。其中无实际到位资金的,此项不得分。
  3.社会资本实际出资额位次(20分)。社会资本实际出资额指社会资本方实缴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按照某市所有项目社会资本实际出资额在全省的位次打分,位次在1-5位的,得20分;6-10位的,得15分;11位以下的,得10分。其中无社会资本出资额的,此项不得分。
  4.社会资本资金到位率(20分)。按照某市所有项目社会资本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比率打分,资金到位率在100%的,得20分;70-100%(不含100%)的,得15分;50-70%(不含70%)的,得10分;低于50%(不含50%)的,此项不得分。
  (三)利用PPP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加分因素。利用PPP模式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指利用PPP模式化解已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系统由地方政府负责偿还或担保责任的债务。化解存量债务额在1-5亿元(含1亿元、5亿元)的,加5分;化解存量债务额在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加8分;化解存量债务额在10亿元以上的,加10分。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申报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奖补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项目资金到位证明及社会资本出资证明;
  (三)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项目为2014年底清理甄别锁定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证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反映的该项目通过PPP转化实际减少存量债务余额等材料。
  第十条 奖补资金以市为单位进行申报,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要对本地区奖补资金设置绩效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等,每年组织对本地区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各市要规范实施PPP项目,对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督查检查中发现有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扣回当年奖补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次年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各市要严格按规定如实申报,确保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奖补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违规使用或者绩效较差的地方,建立退出机制,并扣回当年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省级奖补资金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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