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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厅发[2016]89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7
实施时间: 2016-9-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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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7日
  南昌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赣府发[2015]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7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联席会议下设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市食药监局、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并向市政府报告。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3月底前,对各县区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市政府对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明确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
  市考核办公室每年可根据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工作发展变化,对考核内容和评分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中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以市有关主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点,结合省政府考核内容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分值,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及时印发。
  第九条 考核工作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评分,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粮食局,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对照考核表相关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评审工作于每年3月10日前完成。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对象,组成抽查小组,开展实地考核,形成抽查报告。抽查工作于每年3月20日前完成。实地检查结束前,考核组应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有关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每年3月底前报请市政府审定。
  (五)通报结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考核办公室以市联席会议名义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考评办。
  第十条 市政府将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土地、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考核领导小组约谈该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昌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相关附件:
南昌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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