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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6]3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29
实施时间: 2016-9-1
失效时间: 2021-8-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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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围绕本市“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目标,积极推进本市品牌经济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制造向创造、速度向质量、产品向品牌转变”的发展方向,围绕“诚信立本、科技创新、质量保证、消费引领、情感维护”的品牌经济内涵,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诸方面作用,营造有利于品牌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加快形成上海城市品牌、行业(区域)品牌、产品(企业)品牌的品牌经济发展体系,深度破解商务成本不断攀升、资源承载面临制约等问题,提升品牌对上海经济发展贡献度,加快国际品牌之都建设,形成国内国际品牌高地,进一步夯实上海实现卓越全球城市目标的发展基础。
  二、主要措施
  (一)做大做强产品(企业)品牌
  开展市级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支持优秀企业参加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分类推进企业品牌建设。优化上海名牌培育与推荐活动,增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对产业发展的带动力,振兴发展中华老字号、上海老字号,鼓励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申请。支持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设计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深入推进科技小巨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等评选活动,培育版权示范企业与优秀项目,鼓励企业进行马德里商标注册以及PCT专利登记。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国际对标,提高国际标准采标率,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的制定、修订,加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前沿性技术研究与应用。鼓励企业全球配置资源,以收购兼并、组团出击、品牌分销等方式走出去,参与全球品牌战略重组。(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农委、市旅游局)
  (二)深化国资国企品牌建设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将品牌建设纳入战略考核目标,探索品牌无形资产增值视同利润的考核激励机制。在国资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优势国资品牌做大做强;通过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改制改革,进一步搞活放活、做优做精中小企业品牌;探索在市级层面试点设立“老商标池”,鼓励各类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推介、评估等,以商标转让、许可、入股等多种市场化方式,盘活一批低效的商标资源,重点激活老品牌、老字号。(牵头部门: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科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三)推进行业(区域)品牌发展
  加快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发展,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品牌;大力推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专项行动,支持消费品高阶制造业再回归;制定具有上海比较优势的细分产业目录,支持包括都市旅游、健康食品、都市农业等在内的各类特色和优势产业发展。支持打造品牌园区、专业楼宇和特色小镇,构建区域品牌服务体系,显著提升品牌企业集聚度以及品牌消费集聚区能级,加强产业联盟和跨界合作,试点开展行业(区域)团体标准制定等工作。(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国资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各区县政府)
  (四)加强上海城市品牌建设
  开展“品牌上海”形象塑造和整体宣传工作。采用第三方评价机制,制定“上海制造”“上海设计”“上海服务”系列标准,推进企业自愿认证试点,探索“上海品质”区域品牌建设,突显上海产业转型和发展的特质。举办中国品牌经济论坛,发布上海品牌经济指数,支持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标志性节庆活动,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城市品牌与企业品牌相结合的品牌宣传与形象推广活动。举办自主品牌博览会,开设自主品牌产品展销厅,支持上海“优礼行动”计划,建设国际品牌消费高地。(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新闻办。配合部门:市商务委、市文广影视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
  (五)加大品牌维权保护力度
  以技术、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为品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加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息追溯体系建设,提升其市场化应用水平,鼓励企业加强内控管理、质量在线监测和提高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利用“双法”平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侵权行为,实现联合执法常态化。支持各类企业深化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反映企业诚信建设水平的信用品牌评价标准及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牵头部门: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检察院)
  (六)提升品牌经济专业服务水平
  大力培育品牌经济专业服务市场。设立“品牌创新券”,重点支持品牌企业在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导入品牌培育体系等方面购买第三方品牌专业服务;用好“科技创新券”,鼓励品牌企业利用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平台等,开展全球专利、知识产权等创新资源的检索利用工作。加强品牌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上海品牌之都促进中心,支持成立上海品牌经济研究院、上海品牌认证评估中心等社会组织。建立并逐步完善涵盖各类品牌企业和产业园区的“品牌经济数据库”,定期发布上海品牌经济发展白皮书。通过部市合作,探索建立国家级品牌专业服务联盟,助力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促进自主品牌国际化发展。(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配合部门:市统计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知识产权局)
  (七)加强品牌经济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品牌领军人才专项发展计划,大力塑造上海企业家品牌形象。鼓励高校开设品牌战略管理、品牌与创意设计跨界融合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品牌多层次人才培训,支持行业协会、企业集团联手高校、专业服务机构等对品牌掌门人、品牌首席官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品牌专业培训,以及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品牌经理、品牌专员等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参加相关项目培训给予培训费补贴。(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
  (八)完善品牌价值发现机制
  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和并购等活动。支持设立上海品牌发展基金,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多参与上海品牌经济发展。支持成立市场化、专业化的品牌交易评估机构,支持第三方咨询机构运用《品牌价值》国家标准等,拓展品牌价值评估和交易转让业务。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品牌价值评估结果开展品牌质押融资、融资担保等创新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发布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品牌价值评估榜单。(牵头部门:市金融办。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九)完善品牌经济建设工作机制
  依托本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区级品牌建设工作机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的合力作用,逐步建立各区、各部门、各大集团、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联动的工作网络。在“十三五”时期,通过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品牌经济发展,重点扶持企业品牌建设、品牌专业服务公共平台建设和品牌经济发展公益类活动。(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各区县政府)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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