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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苏政发[2016]12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5
实施时间: 2016-9-5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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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我省是制造业大省,加大金融对制造业的信贷投放,关系到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银发[2016]42号),加大金融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力度,有效增加制造业信贷投放,促进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推动江苏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制造业信贷投放力度
  1.保持制造业信贷合理稳定增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理念,把服务制造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的重中之重。大力调整信贷投向和信贷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努力向制造业信贷需求倾斜。逐步提高制造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逐步提高工业转型升级项目贷款占全部工业贷款比例。(江苏银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
  2.创新制造业企业融资产品。完善不动产融资抵押登记服务,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抵押融资业务,需要办理土地、房产等登记手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高效办理有关事项。大力发展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动产、权益抵质押登记服务平台,支持抵质押资产在区域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托管、流转和处置。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绿色金融业务,提升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制造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缺乏抵押担保手段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增信服务。支持商业保理公司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权益类质押融资。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为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扩建生产线提供重点设备租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开展产融合作试点,积极开展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质押担保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大型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发展应付款保函、小微企业私募债等供应链金融产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保监局)
  3.落实差别化制造业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对传统行业中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有品牌、有订单、有效益但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企业化解危机、渡过难关;对“三高一低”企业要限制贷款,促使其加强节能减排,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无市场、无效益、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逐户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切实维护银行信贷资产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江苏银监局)
  4.推动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支持各类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法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设立投资子公司、建立投贷合作联盟、开发类信贷产品等多种方式,对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和信贷支持。按照银监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政策,研究制定我省支持商业银行投贷联动的政策措施。(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江苏银监局)
  二、着力提高制造业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5.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支持各类制造业企业利用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方式。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拓展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市场。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贷款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积极发展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专项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主动跟进制造业企业“融资替代”后的配套金融需求,高效提供市场操作、资金管理、结算办理、财务顾问、风险监控等金融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
  6.拓宽股权融资方式。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通过IPO、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等方式,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对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直接债务融资等方面的引导支持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制造业企业。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引导天使投资机构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制造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支持制造业发展,鼓励保险资金设立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大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
  7.提高企业证券化水平。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提高优势企业证券化水平。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制造业企业存量资产。(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三、充分挖掘制造业企业有效信贷需求
  8.建立企业信贷专员制度。制造业企业主办银行应建立企业信贷专员制度,明确企业信贷专员职责;企业信贷专员应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企业信贷需求,主动指导企业开展多渠道融资,协助解决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务实的企业信贷专员尽职免责制度和激励制度,适当提高制造业信贷风险容忍度。对非因信贷专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造成的相关不良贷款,免于追究信贷专员责任。(江苏银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金融办)
  9.重点加大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投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出信贷投放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继续加大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完善信贷准入标准,提高技术改造类项目中长期贷款比重。对企业制造装备升级类项目和互联网化提升类项目,凡符合信贷条件和风控要求的,原则上要做到应贷尽贷,申贷获得率应保持在90%以上。鼓励保险公司推广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业务,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国产重大装备提升技术改造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银监局)
  10.支持工业企业“走出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鼓励制造业企业人民币对外投资。积极开展内保外贷、贸易融资、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国际金融业务,支持优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支持优势制造业企业投资并购国际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高技术产业,并通过“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提升我省技术水平,优化我省产业结构。支持上市公司参与海外并购。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鼓励境内制造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功能,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统保平台作用,支持参保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提高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项目应保尽保。(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11.支持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工作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制造业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有效降低兼并重组企业债务负担和杠杆率。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发挥市场在兼并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江苏银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省国资委)
  四、切实减轻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
  12.完善制造业企业转贷应急机制。继续深化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拓宽商业银行企业转贷试点覆盖面,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比例还贷”“循环贷”或无还本续贷。原则上,市县都要建立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重点支持制造业企业500万以下“过桥”转贷,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授权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转贷基金进行管理和运作。省财政对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组织作用,合理确定资金价格,切实防止定价偏高、互相攀比、恶性竞争等行为。(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13.推广建立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信贷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的信贷机制,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减少对担保、抵押物的依赖,切实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发挥各级国有担保、再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大对制造业贷款的担保力度,提高制造业企业申贷获得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
  14.全面开展贷款业务专项检查。落实银监会开展的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专项检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造业企业反映突出的申请贷款中间环节多、收费高、难度大等问题和一些银行惜贷、压贷、抽贷、断贷等现象,重点对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制造业企业贷款业务进行专项检查。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等收费规定,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以及只收费不服务、强制收费等行为,坚决严肃查处。检查结果年底前以适当方式在全省进行通报。(江苏银监局、省物价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五、统筹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
  15.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继续发挥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作为省级综合性母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专项基金的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放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出资人的职责,规范和完善政府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重点支持传统产业重大技术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项目,以及重点行业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16.整合放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使用财政引导资金支持制造业融资,充实扩大小微创业融资基金,将风险补偿资金池扩大到20亿元,撬动200亿元“小微创业贷”融资规模,重点投向制造业企业。实施“科技资金池”省内全覆盖,“科技资金池”数量要达到60个以上,每年撬动科技型企业融资100亿元以上,支持制造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逾期贷款,按一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鼓励各地参照设立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进一步扩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的规模和覆盖面,加大“苏科贷”对制造业企业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
  六、积极营造制造业企业良好融资环境
  17.多形式开展政银企融资对接。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应积极发挥桥梁作用,推动银企信息沟通,疏通资金对接渠道。组织编制重点工业投资、“双百工程”(100项重大工业建设项目、100项重大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等各类项目计划,通过定期发布企业融资信息、举办融资洽谈活动等方式,推动政银企融资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产融合作试点、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专项改革试点,建立制造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
  18.探索“破圈解链”新方式。研究制定“破圈解链”指导性意见,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预警,联动处置区域金融风险。综合运用“授信总额联合管理办法”,发挥重点企业债权人委员会作用,强化牵头银行协调处置责任,坚持事前预防,实施动态监测。对重大担保圈、互保链核心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灵活处置的方式,通过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债务平移方式,有效降低企业担保贷款占比,以时间换空间逐步破圈、解链,缓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力。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制造业呆账贷款应核尽核,逐步降低制造业整体不良贷款水平。进一步增强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能力,积极推动设立苏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19.建立金融案件处置绿色通道。统一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推行金融案件审判程序繁简分流,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一站式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金融审判庭。开展联合清理金融积案专项行动。对2014年以来立案的金融案件进行集中清理,尽快扭转金融案件处置周期长、受偿率低、执行难的局面,为化解金融风险、盘活信贷存量提供有力保障。充分运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加强司法、执法部门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切实加大对金融犯罪案件的追诉、制裁和打击力度,有效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20.构建银企互信的信用环境。探索建立省级层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金融产品、融资需求、信息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信息中介服务等资源,实现网络化、一站式、高效率的融资对接。开发建设全省企业地方征信平台,整合现有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资源,实现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和综合运用,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和信用资源利用效率。加强银政企互动协调,引导金融机构理性对待困难企业信贷业务,不随意压贷、抽贷,引导制造业企业珍惜信用,不恶意欠息、不逃废债务。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创建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区域信用环境。(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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