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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11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31
实施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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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精神,推动我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拓宽农畜产品销售渠道、拓展农牧民创新创业平台、促进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农村牧区消费和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方面的积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深化农村牧区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牧区商业模式,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壮大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发展线上线下融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安全高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牧区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充分竞争的政策环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渠道下沉,形成多元化竞争、规范化发展的市场格局。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充分依托当地资源禀赋,突出地域优势,整合发展资源,把握发展节奏,细分发展市场,打造地域性特色,开发个性化产品,推动差异化发展。
  ——融合共享,创新发展。完善支撑体系,拓展发展渠道,促进城乡市场融合、线上线下融合、政策服务融合。创建新农村新牧区商业模式,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示范引领,重点突破。充分利用国家及自治区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政策,先行先试、集中力量解决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贫困地区重点扶持、优先试点。总结先行地区经验,提升示范效应,形成推广机制。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在全区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示范旗县(市、区),初步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与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推动农村牧区流通现代化和农畜产品销售、促进农牧民创业就业、开拓农村牧区消费市场、推进农村牧区扶贫开发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物流快递服务实现“乡有网点、村通快递”。全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年均增长30%,其中农畜产品网络销售额年均增长20%;旗县、乡镇级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站点覆盖率分别达80%、60%,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覆盖率50%;培训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人员20万人次。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
  1.构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各类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地方农村牧区产品资源,开展产品标准化建设,大力培育地方特色品牌,开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数据采集分析。鼓励电商企业与万村千乡、邮政企业便民服务网点、超市、供销社等流通主体合作,改造或新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拓展服务功能,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自治区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
  2.完善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网路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牧区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牧区及边远地区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在有条件的行政村推广4G应用。(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完善“村村通”工程,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的交通运输支撑体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
  3.提高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能力。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快递下乡”工程,支持快递企业“向下”发展。整合交通运输、邮政、供销、物流、快递、商贸流通等市场主体,发挥好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点多面广及邮政普遍服务的优势,逐步完善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搭建城乡仓储物流平台,发展产地预冷、冷冻运输、冷库仓储、定制配送等全冷链物流,打造“农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构建适应农村牧区电商发展的物流配送体系,打通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的“最后一公里”。(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农牧业厅、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培育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主体。
  1.发挥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企业的主体作用。培育本地化电子商务企业,发挥地缘效应,整合资源,提高竞争实力。鼓励区外电商企业来我区投资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提供注册便利,借助其平台资源优势,完善、拓展、创新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支持本地农村牧区电商企业与区外企业合作,共同推动区域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负责)
  2.培育农村牧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引进、培育一批扎根农村牧区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支持、引导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拓展农村牧区业务,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网店建设、品牌培育、品质控制、营销推广、物流解决、代理运营等专业化服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
  3.鼓励各类资本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电商、物流、商贸、金融、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本整合优势资源,共同推动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创新和拓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业务。(自治区商务厅、金融办,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引导返乡高等学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大学生村官、农村牧区青年、巾帼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等参与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扩大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委负责)
  (三)提升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1.构建新型农村牧区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提升和改造现有农村牧区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推动传统生产、经营主体转型升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向基层网点提供网上商品批发和配送服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渠道下沉,充分利用“万村千乡”、信息进村入户以及邮政企业、供销社和商贸企业等现有农村牧区渠道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自治区商务厅、农牧业厅、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
  2.推进农畜产品“卖出去”电子商务。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对接电商平台,推动电商平台开设农牧业电商专区、降低平台使用费用和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等,推动名特优、“三品一标”“一乡一品”农畜产品网络营销。以“特色馆”建设为载体,引导农牧业龙头企业和品牌农畜产品经营企业开设第三方电商平台旗舰店,培育农畜产品网络销售品牌。推动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依托知名电商平台建设区域性电商销售专区,鼓励有条件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进行网上分销,构建与传统销售渠道和实体市场互为支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供销合作联社负责)
  3.发展农业生产资料“买进来”电子商务。依托电商平台、“万村千乡”农资店、供销农资连锁店、农村邮政局、乡村快递网点、农村电商服务网点等,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开展化肥、种子、农药等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为农民提供优质、实惠、可追溯的农业生产资料。鼓励农资生产企业应用电商实现直营直销。组织农资企业和研究机构,将农资研发、生产、销售与指导农业生产相结合,通过网络终端提供农业专家服务,加强实用技术指导和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农牧业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
  4.大力发展农村牧区服务业。逐步增加农村牧区电商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一网多用,缩小城乡居民在商品和服务消费上的差距。鼓励行政村电子商务网点与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等合作,开展大数据分析,在完善农牧民网络购物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气费缴纳、农畜产品网络销售、小额取现、信用贷款、家电维修、养老、医疗、土地流转等功能,提高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服务水平。(自治区商务厅、供销合作联社负责)
  5.大力推进电商扶贫。把电子商务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载体,根据贫困旗县(市、区)产业特色和基础条件,分类确定电商扶贫重点任务,增强扶贫开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电商扶贫深入开展。加强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探索创新电商扶贫模式,开辟贫困地区特色产品交易专区,提高贫困地区农牧民收入。(自治区扶贫办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1.财税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提升、人才引进培养、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统筹安排商贸流通、电子商务、服务业、快递服务等专项资金,推进农村牧区电子商务配套设施建设。在以奖代补基础上,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探索建立基金、股权投资、PPP等模式,增强财政资金的支持效果。(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村牧区电商企业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推广网上办税服务和电子发票应用。(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2.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设立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基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研发适合农村牧区特点、满足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电商创业,拓展“助农金融服务点”功能,结合“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设计电商创业金融服务产品,在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等方面向电商创业青年倾斜。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的产品,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网上投保、承保等保险业务。(自治区金融办、团委负责)
  3.用地支持。鼓励各盟市、旗县(市、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和存量房产集中规划建设电子商务物流园区,帮助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优先保障电商龙头企业扩大经营和重大电子商务项目的用地供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1.开展创业引导。结合“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和“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充分整合利用团委、妇联等资源,开展农村牧区青年、妇女电商创业培训,营造农村牧区电商创业创新氛围。开展农村牧区电商创新创业竞赛,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引导具有特色商品生产基础的乡村开展电子商务、快递服务,吸引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业厅、团委、妇联,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
  2.开展示范和宣传推广。积极采取“点线结合”“集中连片”的模式,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工作,探索农村牧区电商带动产业联动的发展模式,及时总结、提炼典型经验与做法,梳理典型案例,对开展电商创业的农村牧区青年、妇女,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和农村牧区商业模式等进行总结推广,促进地区之间相互借鉴与交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团委、妇联负责)利用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媒介,加大对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的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农村牧区电商发展。(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3.建设县域电商产业园。鼓励电子商务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当地网商和电商创业者等提供创业孵化、办公场地、创业服务、网络通信、仓储配送、电商培训等公共服务,推动网商在农村牧区集聚发展,加快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牧区电子商务规范化、集约化发展。(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负责)
  4.加强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依托现有培训项目和培训资源,对机关、企业、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牧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服务、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业的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大力培养农村牧区电商人才。引导具有实践经验的电商从业者返乡创业,鼓励电商职业经理人到农村牧区发展,培养和带动一批农村牧区创业人员。(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业厅、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优化营商环境。
  1.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农畜产品标准、检验检测、安全监控、分级包装、冷链仓储、加工配送、追溯体系等技术、设施的研究、应用和建设,加快制订农畜产品包装标准,推广分级标准化、包装规格化、产品编码化,加强对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强化上下游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逐步实现产品“从农田牧场到餐桌”的全过程可追溯。(自治区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农牧业厅、工商局负责)
  2.推进诚信环境建设。构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提高失信成本,促进守法诚信经营。督促第三方平台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主体准入,遏制“刷信用”等欺诈行为。支持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推动行业协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公安厅、党委网信办负责)
  3.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加强网络市场和网络安全监管,强化安全和质量要求,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和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推广商品条码在农村牧区电子商务的应用,逐步纳入全区农村牧区产品电子商务溯源体系,从源头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交易环节。(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党委网信办、公安厅负责)
  四、组织实施
  建立自治区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商务厅作为推进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特别是列入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旗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发展农村牧区电子商务作为我区农村牧区经济新一轮发展的战略举措加以推进;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规划引导,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推动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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