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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6]10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6
实施时间: 2016-9-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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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责任,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依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全面梳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制定自治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凡依法依规新增、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自治区法制办、工商局,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予以更新。(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一)制定监管实施办法。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负责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据权责清单制定本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本系统承担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等,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形成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和具有特殊管辖权限的除外),由相应的盟市、旗县(市、区)负责实施,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指导、督查督办,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二)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严格落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颁发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无需取得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许可审批部门负责许可事项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被依法注销行政许可证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主管的行业、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上述无证无照的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
  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要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三定方案”权责清单履行监管职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
  (三)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工商部门要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实行公示告知。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对经营项目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及时查询,涉及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一)统一公示企业信用信息。
  2016年底前,依托内蒙古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初步实现集中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工商部门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并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按照“一数一源、统一归集”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归集于企业名下。各相关部门应公示的信息包括涉及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部门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监察部门,自治区各级相关部门)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二)开展公示信息抽查。
  工商部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被抽查企业名单,随机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等情况实施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并建立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更正、举报的核查、依法处理制度,加大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建立各监管职能部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努力实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调控。(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五、实施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
  (一)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或公示有关信息义务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加快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二)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不断完善工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经营“黑名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黑名单”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内蒙古国税局,高级人民法院);加快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行失信惩戒,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尽快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失信主体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完善电子监察,督促各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黑名单的,各相关部门要在投资经营、融资贷款、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行政许可、申请行政确认、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失信状态未更正前,工商部门对其申请的登记事项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四)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制定公布失信市场主体信息共享交换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具体事项、规范数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实行失信市场主体信息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率和综合监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推送和下载相关企业信息,有效实施后续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工商部门及时交换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动态更新。(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六、强化社会监督共治
  (一)完善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二)促进行业自律。
  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社会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纠纷处理、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是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部门责任清单,根据承担的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明确内部分工和工作责任,制定具体监管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或具体办法,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各种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三)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调整优化监管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加强后续监管队伍建设;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工作量和监管责任增加、承接人力不足等问题。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理顺执法关系;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四)强化工作监督检查。
  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绩效管理,在自治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商事制度改革组负责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检查通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商事制度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各级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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