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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发[2016]4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9-8
实施时间: 2016-9-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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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原则,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快形成统一协调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优化,安全更有保障。
  二、做好分类保障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保障制度。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父母双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未成年人按我省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逐步为重残、重病、家庭监护缺失儿童以及父母重病家庭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有条件地区可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比例发放生活补助。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困境儿童,足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儿童纳入供养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疾病治疗、就学救助等。对因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对其他困境儿童,各地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困境儿童纳入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范围,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参保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儿童的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减少儿童患病比例。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在普惠性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并适当提高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全面落实困境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和教育资助政策,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贴经费,确保困境儿童不因贫失学。在全省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免除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杂费,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列入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四)依法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责任。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要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发展困境儿童福利服务。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范围。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在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有条件地区的儿童福利机构要面向有需求的困境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通过实施慈善项目、开办服务机构等方式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并鼓励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
  全面建立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充分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密切部门协作,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网络。
  (一)加强部门协作。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好各项福利和保护政策。各部门要认真履职,主动作为,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残联组织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做好政策衔接,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及时、全面的救助。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发现问题,及早处理,及时帮扶。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自荐、群众举荐、公开招聘等形式,择优选拔一批热爱儿童事业、具备一定工作能力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等,担(兼)任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民政部门要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培训,提升能力,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做好制度安排。
  (三)完善工作制度。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儿童福利督导员、村(居)民委会对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为困境儿童建立档案台账和联系卡,及时掌握困境儿童的情况,充分利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帮扶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办法,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财政、教育、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残联组织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我省儿童福利保障政策,为困境儿童成长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各项儿童福利和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引导各方面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关爱帮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将困境儿童保障各项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困境儿童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政策法治宣传、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困境儿童的管理监督,为困境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指导。妇儿工委办公室协调推动各级政府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儿童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继续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教育部门要做好困境儿童入学教育工作,制定和完善困境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儿童疾病的防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妇联、共青团要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高对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三)动员社会力量。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社会慈善资源与财政资源、行政资源的有机衔接,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围绕关爱困境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宣传推广关爱保护困境儿童的先进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宣传和表扬。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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