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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定向发行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三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库[2016]119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8-17
实施时间: 2016-8-17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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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6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定向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以及地方政府债券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其他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以定向承销方式发行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三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次发行政府债券品种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126550万元。
  (三)时间安排。2016年8月26日开始申购、簿记建档;8月29日签订债权解除三方协议;8月30日确立债权并计息。
  (四)上市安排。本次发行政府债券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债券纳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和试点地区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抵(质)押范围,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常备借贷便利(SLF)、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的抵(质)押品范围,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品范围,并按规定在交易场所开展回购交易。
  (五)兑付安排。债券利息均按年支付,每年8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于2021年8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1‰。
  二、申购和簿记建档
  (一)申购方式。簿记管理人在约定的申购时间内接受申购订单,并将其全部录入簿记建档系统,原则上按照利率由低至高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累计,直至累计至计划发行额或全部有效申购募完为止的最后一笔申购额的利率为发行利率。各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二)发行利率区间。发行利率区间为簿记建档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30%(四舍五入精确到0.01%)之间。
  (三)时间安排。2016年8月26日下午 15:00-15:40为申购时间,申购结束后,由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
  (四)参与机构。2016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定向发行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五)申购系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簿记管理人,通过财政部国债招投标系统的承销子系统进行簿记。
  三、其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兑付办法》、《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定向承销发行簿记建档规则》规定执行。
  附件:2016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定向发行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2016年第二批内蒙古自治区定向发行
  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一、承销团成员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6.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簿记管理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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