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18
实施时间: 2016-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确保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等规定,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纳税人应按月自行计算申报缴纳资源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二、从事矿山开采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新开采的矿山,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开采的矿山,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从事工程项目建设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开始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三、年度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参照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标明的实测开挖量来计算核定其年应纳资源税额,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通知纳税人。
  当采用上述方法不足以正确计算核定年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同时参照矿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炸药使用量、用电量、工程爆破工作量等因素以及其他合理、可行的方法来计算核定年应纳资源税额。
  四、对零星分散资源税,为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各级地税机关可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矿产整治办公室、国税部门、火工品销售公司、混泥土公司等有关单位代征资源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 渝国税函[2004] 2004/7/12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所得 赣地税发[2003] 2003/9/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型 京国税[2000]59 2000/3/13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 闽财税[2014]17 2014/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浙财综字[2006] 2006/11/2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2/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 2003/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 2007/8/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做好电力 苏国税发[2005] 2005/2/1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泰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各税 武地税函[2017] 2017/1/13